[問題] 貨運計程車和外送在僱用關係之別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1-02-06 21:53:23
貨車和計程車在追究僱用人責任的時候,判決論理常見到
因為那些車輛有漆上靠行公司的名稱,所以法院要求公司
負擔僱用人責任。
但是外送行業如吳柏毅和傅胖達等公司的外送員所騎乘的
機車上搭載的運送箱,也很明顯有那些公司的塗裝。那麼
那些外送公司也要承擔僱用人責任?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21-02-07 16:54:00
可以參考前兩年勞動部對各家外送公司與外送員間關係認定的討論,基本上外送公司都以無指揮監督的承攬當作抗辯,認為外送員發生事故,公司都僅僅是「協助」不過我記得勞動部的認定比較強硬,如果有每月最低接單門檻/上線時間要求,也要在接單、送餐完成後系統回報,那就代表外送公司有實質指揮監督,應認為是僱傭關係,這時候或許就能因侵權對公司主張民法188。BTW,當時的外送公司除了Deliveroo(戶戶送)因為以獎金獎勵接單上線,所以是唯一一家被認為承攬的外送,不過後來錢燒光就中止台灣的服務了...
作者: cyjonas ( 一。顆。蘋。果)   2021-02-08 11:29:00
我覺得先看你討論的是民法188還是勞基法59。民法188的「僱用人」認定上會比勞基法的僱傭關係還要寬鬆一點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2-08 12:05:00
UberEat 跟相關平台,對於外送員沒有工作指派及指揮權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21-02-08 12:42:00
樓上就是公司派說法,但勞動部見解是僱傭關係。參考https://bit.ly/2LsFw4I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2-08 15:17:00
我知道啊,也看過勞動部的資訊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1-02-08 20:19:00
光是要求你穿制服就算是指揮了只有Deliveroo那種什麼都不管的才被認定為承攬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21-02-08 21:23:00
民法188的僱用人連帶不以有僱傭關係為必要,只要客觀上認為是受僱用人指揮(制服、載有標誌之車輛)或實質上有指揮監督就算,而且指揮監督是有或無,沒有程度差別,指揮監督的程度頂多影響責任高低。所以回到原先問題,現行外送員侵權,被侵權人可否對公司主張僱用人連帶侵權責任?應該採肯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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