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私人不法取證的證據能力?

作者: hawls (以和為貴)   2021-01-20 11:20:56
自己最近在研究這個問題(非法律科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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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則新聞:
https://reurl.cc/v55Q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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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網友開房間,女方事後告男方性侵,男方提出偷錄的錄音檔證明是合意性交。
男方在性侵上獲不起訴處分,不過女方還告了妨礙秘密罪,男方被判刑3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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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男方不法取證的錄音檔,可以被當成有證據能力的證物。所以可以用來證明不是性侵
案及妨礙秘密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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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證據排除法則,主要是對於公務員施加限制。但是私人不法取證的證明能力,究
竟有什麼限制呢?
或者說,在什麼情形之下,私人取證的證物會被排除在審判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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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以上的證據不能使用。
那如果是有些爭議的情形呢?
例如,A無證據證明B的犯罪行為。
但A假裝自己有證據,威脅B說如不坦承犯案就要提告B。然後B做賊心虛就承認犯行。
此時,B的犯罪供述,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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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提告是個人權利,但威脅提告算是不正方法嗎?從此得到的證據,有無證據能力呢?
Q2:如果B的犯罪供述有證據能力,但是有足夠的證據力嗎?
作者: Henghengpig (一只亨亨豬)   2021-01-20 11:50:00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作者: km0220 (Jimmy Yang)   2021-01-20 12:10:00
這個案例我整個覺得超怪,法院機制的誣告沒有啟動嗎?太詭異...不然就是記者只抄一半...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1-01-20 12:18:00
男方無罪定讞後,應該對女方提起誣告罪之告訴。你的原文:一般而言,證據排除法則,主要是對於公務員施加限制。但是私人不法取證的證明能力,究竟有什麼限制呢?我的回應:有一個律師的說法:私人不法取證(例如:偷拍)之證據仍有證據能力,因為私人不像檢調對被告人權的侵害那麼大(私人不法取證,只對侵害少數被告人權;檢調不法取證,有害眾多被告人權)。更正:上面文字應將「被告」改為「人」。我懶得重新推文,自己去推敲文字。
作者: b01303099 (b01303099)   2021-01-20 12:41:00
威脅提告不一定是不正方法;然後私人不法取證依最高法院見解(99台上3168)所列應予排除的情況,有暴力及刑求所得非任意性陳述;且點出公務機關違法取證與私人不法取證有別;可能還是要看個案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1-20 13:12:00
阿就性侵累犯......都不知道約幾次炮錄幾次音了....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2303 號刑事判決新聞講的就是這位吧今天偷錄音,你怎知道沒偷錄影呢?? 呵呵呵呵~~~不只,而是取決你錄影錄音的原因與目的而且本案當事人承認犯罪,所以用簡判
作者: hawls (以和為貴)   2021-01-21 06:02:00
原來如此,謝謝。
作者: km0220 (Jimmy Yang)   2021-01-21 07:49:00
所以m大,那個男的就是個倒楣鬼對吧?唯一一次沒性侵結果還是被抓GG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1-21 09:24:00
你確定男生是倒楣鬼???
作者: b01303099 (b01303099)   2021-01-21 11:25:00
你所說的警詢時釣魚問話,叫做誘導詢問,至於可不可以,要看是否是98條之不正方法,其中最接近者是詐欺。但如果不是警察明知錯誤資訊卻故意提供以誤導被告,基本上就非詐欺。然後本案有趣的點在於錄下他方對話至少有高院認為不成罪,但本案是簡易判決,原則上只能下有罪判決。
作者: hawls (以和為貴)   2021-01-21 11:50:00
感謝b大,言簡意駭。
作者: ikariamman (肥宅~~~~~)   2021-01-21 15:06:00
這幾年狠夯的考題
作者: hawls (以和為貴)   2021-01-21 22:29:00
猜測是和通姦除罪化有關?
作者: ultratimes   2021-01-23 22:03:00
私人取得證據能用,每個檢察官都來養少年偵探團好了
作者: hawls (以和為貴)   2021-01-23 22:27:00
網路上查到,最高法院一○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五號判決,供參:https://i.imgur.com/i3XXUe5.jpg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1-24 11:10:00
關於本案,若今天被告自認沒有違法,就變更訴訟程序而已到法院跟法官說 "雖然我是性侵累犯,但我也有自保人權啊"現在社會這麼多女生為了報復還是勒索告男人性侵,我也怕錄個音確定雙方是合意%%% 有什麼錯??
作者: hawls (以和為貴)   2021-01-25 08:47:00
這應該是本案的奇妙之處,如果錄音檔可以在性侵告訴上是不起訴處分,何以又要接受妨礙秘密的部分為簡易判決呢?
作者: km0220 (Jimmy Yang)   2021-01-25 10:15:00
沒請律師答辯吧前科犯然後又不請律師,這個連僧面都看不到...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1-25 11:07:00
不請律師,大概是知道以自己的前科來看,要讓法官心證太難了,律師費一審也好幾萬,加上若不走簡判,罪會更重當事人底這麼黑了,自己私錄影音不要說是自保,沒人信,ok?要是這樣可以採信自保說,那李宗瑞應該也是無罪的.....
作者: hawls (以和為貴)   2021-01-25 13:58:00
如果是這樣,檢察官是基於何種理由,讓被告走簡易判決呢?如果在判決上,性侵案很可能會成立,檢察官怎麼會捨棄掉這個機會?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1-25 14:20:00
通常就是"自己知道自己幹壞事啊",有啥好爭的???
作者: hawls (以和為貴)   2021-01-25 14:56:00
對於司法,我幾乎不熟悉,所以想說,性侵案屬於重案重罪的類型,是不是比較不會有放過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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