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社區的公設用途變更

作者: preppie (Puti tai nobiu)   2020-12-04 22:08:01
某社區打算將社區的一個公設變更為其他用途,
A主張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1 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之決議為之。
只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即可變更。
B主張民法第819條第二項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公設為共有物,必須經過"所有"共有人同意才可以表更。
請問以公設變更用途來說,A跟B哪個引用的法條才是正確的?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12-04 23:04:00
公寓大廈條例 就是 民法特別法,你說呢???要是公寓套民法那一套,隨便都是釘子戶搞死其他住戶了另外,共有物的變更,跟整修是兩回事....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