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公務員選舉罷免法第92條

作者: nicetree (nicetree)   2020-09-20 22:15:2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92 條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
候選人;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請問同一公職人員指的是同一個職位,還是同一個職務但不同職位?
舉例來說:
被罷免的中山里里長,四年內可以去選三民里里長嗎?
還是被罷免里長後,全國所有的里長都不能參選了?
作者: CKYww (CKY)   2020-09-20 22:26:00
這算不同的唷
作者: nicetree (nicetree)   2020-09-20 23:16:00
算不同,所以不可以選不同里的里長嗎?
作者: CKYww (CKY)   2020-09-20 23:31:00
應該是這樣沒錯 不過目前剛出現史上第一例 誰知道呢w
作者: ultratimes   2020-09-21 07:17:00
當然應該是全國所有的都不能參選比較合理但實際上應該是滾動式標準吧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09-21 07:22:00
你看現在還有新聞說韓國瑜要不要選台北或桃園啊...被罷免是被當地罷免 跑到別的地方能選是他本事..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9-21 20:06:00
你提出之問題,前陣子亦有學者在討論。所謂「同一公職人員」究何所指?是否限於原選舉區相同職級之公職人員,抑或不限於原選舉區之相同職級公職人員。乍看系爭法條之文義,似允許前揭二種不同的解釋;且二解釋似均未超越法律條文文字意義之可能性範圍。惟原波若細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章第九節第75條以降至第92條之規範體系,不難發現立法者此之「罷免」,應係專指「原選舉區之相同職級公職人員」而言。否則同法第75條第1項本文即不會為「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如此規範。又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地方自治團體之民選公職人員,由『自治區域內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地方自治區域內之人民』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釋字第498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亦足證系爭規範之「同一公職」應專指「原選舉區之相同職級公職人員」而言。
作者: nicetree (nicetree)   2020-09-21 22:34:00
感謝說明,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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