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證件遺失 侵佔?

作者: dsalkj (靈活的阿宅)   2020-09-20 17:40:47
各位好。
簡述一下發生情況 .去年證件遺失 也在當天補辦身分證
然後於近日 在一個竊盜通緝犯身上找到證件 包含身分證與駕照
承辦員警問我需不需要提 (侵佔).並告知我不管有沒有提告 至少都需要去法院一次論

家中老人觀點提告很麻煩 並且要跑法院以及後續不知道是否會有費用問題。外加怕被報
復,我也不太了解
我想請問一下各位 提不提 的差異 以及後續是否一定要上法院 (不是很想去) .謝謝各

手機打字 傷眼抱歉
作者: dsalkj (靈活的阿宅)   2020-09-20 17:51:00
補充 當初遺失時候有去警察報案 但是沒有立案 因為說只能報遺失 我就沒有拿單子了 現在想想很笨 被警察說服 說只要補辦就可以了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09-20 17:53:00
警察就不想增加業務。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為「非告訴乃之罪」,縱使受害人或其他告訴權人不為告訴,仍不影響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只是這個罪並不重,頂多處以15000元罰金而已。
作者: dsalkj (靈活的阿宅)   2020-09-20 18:02:00
4個九 大大 那如果開庭的話 我一定要去嗎 老一輩真的很擔心會不會被報復 我是想給教訓 雖然我知道罰不重 還有會有費用的問題嗎謝謝
作者: songzhen ((#゚Д゚))   2020-09-20 18:32:00
想給人教訓又怕麻煩...
作者: dsalkj (靈活的阿宅)   2020-09-20 18:35:00
抱歉 沒說清楚 跟家人的想法不一致 或許也是我較自私 沒考慮到家人的想法
作者: songzhen ((#゚Д゚))   2020-09-20 18:40:00
費用是不會有的 頂多就是跑查察庭的交通費 法院部份不一定非去不可
作者: Lailungsheng (原來我是蕭遠山...)   2020-09-20 19:48:00
他又不怕你教訓.誰教訓誰還不知道呢QQ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9-20 20:22:00
如果檢察官或法官認為你有到庭說明之必要,自會有正式公文書傳喚你到署或到院為證人。你只有在收到要求以證人身分到署或到院之公文書後才有到庭義務,公文書上也會有到庭作證義務及義務違反之效果等清楚的記載;單純以告訴權人或被害人身分寄出(偵查庭、審判庭)之開庭通知,你可以選擇不到庭。最後,證人到庭作證可以請領日旅費。以上,請原波毋須過慮。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0-09-20 21:38:00
本版盛產想給別人教訓但怕死怕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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