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不談法律 請閣下先用一般國語能力解讀以下條文 你認為你的情況適用哪一條呢???
第 三十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
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他沒有駭客你吧??????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他沒有拿USB或各種竊取你資料吧???至於剔除群組導致對話記錄不見能否屬於刪除電
磁記錄。。。我覺得不算 不過應該沒有損害到你或公眾什麼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也是一種被駭或是電磁波干擾的狀況也不適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