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防礙電腦使用罪的判例和和解(Line群組)

作者: stanlyleu (蒼穹之戰神重返人間)   2020-05-20 16:34:00
先不談法律 請閣下先用一般國語能力解讀以下條文 你認為你的情況適用哪一條呢???
第 三十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
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他沒有駭客你吧??????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他沒有拿USB或各種竊取你資料吧???至於剔除群組導致對話記錄不見能否屬於刪除電
磁記錄。。。我覺得不算 不過應該沒有損害到你或公眾什麼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也是一種被駭或是電磁波干擾的狀況也不適用吧???
作者: loveloser (不良豬)   2020-05-20 16:39:00
沒辦法 很多人期待的不是正確答案 是要自己爽的答案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0-05-20 16:43:00
本板應該正名為:給我能爽的答覆板
作者: stanlyleu (蒼穹之戰神重返人間)   2020-05-20 16:59:00
其實我覺得國家的公民課本 應該更生活化一點 而且早一點導入應該教的東西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0-05-20 19:37:00
這樣說吧:北有李來希是公務員理事長、東有苗栗、南有韓導、西有花蓮王上樑不正,姑且不論。南投有人晨跑時看到國小操場有枯葉雜草叢生(已開學很久拍照上傳到臉書社團「請問校長是想堆肥嗎?」校方校長的做法不是說:謝謝指教,或說會儘速處理也可校長第一時間親上火線說要告發文者求償100萬……不論是怕被告還是私下有達成協議,發文者後來道歉刪文國小校長遇到問題不是先協調、查明、處理,而是嗆告!校長都這種水準,校風跟學生能期望有什麼素養?
作者: bluedolphin ( GENAU)   2020-05-21 09:49:00
苗栗在東邊花蓮在西邊 這是哪個版本的地球啊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0-05-21 10:02:00
抱歉,輸入時因為跳字調整時沒注意到放錯格orz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0-05-21 10:32:00
本板早已成為某些跳樑小丑胡扯瞎扯搞笑的樂園了
作者: Cory5566 (科理5566)   2020-05-22 03:27:00
以上有回我的大大 根本才先入為主我阿 什麼自己爽的答案我後續問的問題 是回覆大大的說法 有在"質疑"?對前輩的回應再做詳細提問 內容不詳說 變成質疑還被酸?尤其loveloser從頭到尾都在酸阿 整個黑人問號還質疑你哪裡受損 群組不是公司體制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0-05-22 05:25:00
你就算提告上法院,法官一樣會問你哪裡受損啊!你以為偵查庭的檢察官講話就不會酸嗎?有些還會大聲兇。建議你堅持提告,親自體驗一下檢察官會不會酸你。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20-05-22 09:00:00
繞回去看原文下推文,如果認為那些內容是酸,先提醒下到警方檢方院方會更可以感受到不同溫度喔,love一開始就說刑事不構成,民事上確實要看損失在哪,是否具體明確?這些都是院方會確認的地方,談不上PH值.那是工作群組, 就公司處理方式確實可以發現不以是否在職為必要,但你怎知道離職但留下的前同事和管理方的關係是?可能他有被受託要暫時支援到某個程度也不一定.派遣踢掉正職出群,那你應該直接對這名同仁確認理由原因或者是否有權限?再不然也可以向職場的管理人員反映後加入回去,至於班表那些,群組上看不到,那也可以就正式管道找人資或主管要, 如果不給那才是另一件事情.
作者: Cory5566 (科理5566)   2020-05-22 09:10:00
沒被踢那個同事早就離職且已簽完離職手續 班表也沒有他最重要的是 這個先離職的人來支援我副業上班了啊= =+踢我出群那個人 之前和別的派遣霸凌別人被我嗆 所以記恨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20-05-22 09:22:00
沒有人可以知道你的實際狀況 所以才有付費專業諮詢這種行業需求 你可以跟主管反映看公司處理方式 至於刑事責任部分真的沒有 條文都貼出來供你參考 真的不死心就付費找律師或者找各單位免費法律諮詢就知道了.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0-05-22 09:42:00
無法舉證或無法查證的事實,說再多法院也不會採信。例如A霸凌B而你嗆A,B作證或目擊證人C佐證,才會有效沒第三人看到也沒其他目擊證人,口說無憑。
作者: loveloser (不良豬)   2020-05-22 10:14:00
講實話不中聽 那就不要聽 你爽就好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0-05-22 13:25:00
耿爽:中國堅決反對任何形式的酸言酸語酸民分裂情感
作者: smt3457 (jacky)   2020-05-24 01:17:00
民事或許可以求償?請個律師,提告求償工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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