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校方的文字紀錄具有人證的效力嗎?

作者: onijima (費南多.柯里昂)   2020-05-15 23:33:31
現在網路發達且手機普及
民眾的法治觀念也足以保護自己
不少學校也都有裝設監視器
校園霸凌的案件因為收到法律約束而減少
這讓我最近感到很內疚
因為以前我國中時笨笨的不懂事
在學校被全班霸凌竟然只告訴班導
我的家人知道也沒有幫我提告
現在這事讓我很懊悔
因為我錯失追討賠償金的機會
也使自己無法讀到好的學校
導致現在使母親過好生活的目標扔然未實現
雖然十幾年前連沒有照相功能的彩色手機都算炫耀品
我被打要蒐證有一定難度
但其實當時我可以要求父母在聯絡簿追問
使班導在聯絡簿回覆霸凌的事實
藉此來當提告的證據
雖然現在是不可能追究了
但我不禁想問這種校方的文字記錄能當人證嗎?
作者: IS0987 (FQ)   2020-05-15 23:38:00
..................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5-16 00:14:00
有一定的困難。一般來說家長寫我小孩被霸凌了哦。請老師關切。老師會回覆:好。我去查證看看。而不是會寫:對,他被誰誰誰霸凌了哦,呵呵。老師回覆只代表會去查證。而不表示認同你被霸凌的事實。不然想騙賠償金的恐龍家長跟惡作劇的死孩子故意寫。老師一回覆就表示他認同嗎?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0-05-16 00:16:00
樓上知道自己在說什麼嗎?無言............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5-16 00:17:00
樓上法學大師。常有深刻的法學見解。原po可以問他看看。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0-05-16 00:39:00
我知道樓上很會google 雖然不見得看得懂google出來的內容 但誠心建議樓上去google一下什麼是"人證" 唉~無言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5-16 01:09:00
話說q135q135,我看了一下你這兩年的推文。大多是在找出他人推文的錯誤。雖然後面補的詞句是尖酸刻薄了點。可是你都考上律師執業一段時間了。相信可供分享的經驗是很豐富的。為什麼不願意在我們分享錯誤資訊時用正確資訊補正呢?至少也會對提問的當事人有幫助阿。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0-05-16 01:16:00
話說Hermes 看了一下你的推文 很多都是不懂裝懂 被人指出錯誤還會惱羞成怒 你身為一個仲介兼投資客 連說錯就認錯的基本做人道理都不懂嗎?死不認錯就有比較高尚嗎?被噹被酸不懂裝懂就揚言要告我 這種氣度 嘖嘖嘖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5-16 01:19:00
等等!我說要提告是因為你常用的【咖小】這個詞的發音有被判過公然侮辱起訴吧。還有你光指出錯誤又用刻薄的語氣。我也不會知道我哪裡錯誤阿!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0-05-16 01:19:00
對了 對於不懂的事就惦惦 不要亂提供一些錯誤的訊息以避免誤導板友 對發問者也是一種無形的幫助哦 呵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5-16 01:20:00
我都在房版發過我自己是仲兼投了。被噹被酸我從事的工作接觸的狀況還少了嗎?但是你只酸不講解我不服氣阿QAQ畢竟我不像你是專業有牌律師。只能用身邊經驗來分享。不敢說所有專有名詞都用正確。但至少我大多是遇到過類似的事情才回覆的。如果我有錯誤漏洞你酸歸酸。至少後面補個解釋阿!還有我是Hermess...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0-05-16 01:27:00
有人愛指鹿為馬 亂指我是誰誰誰的分身 又嗆我要多做實務多唸點書 我稱這種人為咖小已經很客氣了好嗎?先亂嗆兼誣指別人是分身 再說別人對他不友善 有沒有這麼好笑啊 哈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5-16 01:29:00
欸……那個……你不是也說過某某是誰的分身嗎?雖然是用酸的。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20-05-16 01:29:00
侵權行為時效兩年早過了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5-16 01:30:00
還有如果你不是某某的分身。就表示我認錯人。別人認錯人你酸也就算了。不能辱罵吧……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0-05-16 01:34:00
我的原則很簡單 錯了就認錯道歉 這也是做人的基本原則就這樣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5-16 01:36:00
這是沒問題。可是你好歹糾正完給個錯在哪裡的解釋阿。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0-05-16 01:40:00
#1TRwQsqr 這篇某人參考一下 看看自己當初怎麼嗆我的處理過執行案件上百件的我竟然被門外漢嗆不懂執行 令我滿頭黑人問號 啼笑皆非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5-16 01:46:00
我看了。也想起來了。那篇就是對方如果領日薪名下無財產的話強制執行執行不到東西阿。之前外面也有些房仲就是疏失被客戶告負債很多去靠行。做好業績之後公司直接扣稅扣抽成後給現金。所以都沒轍。收到通知他們公司就是表示有這個人,但沒業績。所以客戶都拿他沒轍阿。所以遇到類似這種狀況也只能找人走灰色地帶了。我們也問過幾個律師,但成效有限。你提到法律面有合法的方式所以我當然會半信半疑阿。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0-05-16 01:50:00
某人遇過的執行案件太少了 某人沒遇過不代表就執行不到敢嗆人敢告人就要勇於承擔後果 就這樣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5-16 01:54:00
我如果答覆錯誤,你跳出來酸我倒是沒什麼。我真的有錯誤道歉也沒問題。但是你至少講個正確解答吧。總不能每次都叫人google。原po問。我答。你跳出來說我錯叫我道歉認錯。我道歉認錯。然後你心滿意足。我跟原po還是不知道錯在哪。原po也得不到答覆。這樣很怪阿。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0-05-16 01:54:00
先聲明 訴訟權是憲法所保障的權利 別人可以告我 我也可以告別人 至於是否成立 就由法官檢察官認定囉 呵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5-16 01:57:00
我先說我覺得我跟你八成是處不來的。但是如果你願意至少糾正錯誤之虞給予正確解答。至少我也學習到了,下次也不會犯類似的錯。這樣你酸我也認了。我有學習到東西,降低答覆的錯誤,你也可以滿足你酸人的心。這樣不好嗎?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0-05-16 01:59:00
我針對的是指鹿為馬 誣指我是別人分身的事 以及亂嗆我的事 至於要不要道歉 某人自己決定 就這樣吧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5-16 02:00:00
當然。我在ptt五年左右,也只告過一個前版主。他用分身抹黑的行為我覺得過頭了。不然有過言語爭執的又不少人。每個都告我哪有那個美國時間。公然侮辱和解三萬就算高的。我賣間房就近40倍,還曠日費時,真的沒意義。而且我提出的條件還是要他捐款給流浪動物之家。為了錢打官司真的沒有必要。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0-05-16 02:04:00
建議某人去google一下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定義和性質 它設定後就存在了 頂多只能主張抵押"債權"不存在 然後塗銷抵押權是給付之訴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是確認之訴 這樣有學到東西了嗎?呵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5-16 02:06:00
如果你們不是前版主showeig或jaj12377的分身。又非常在意被誤認為他。那我為之前誤會並在言詞中暗諷你是他分身的事情道歉。畢竟我僅憑說話語氣而做判斷。這部份是我不對。至於酸你的部份就無法了。因為我覺得這是互相。你酸我的也不少啊!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0-05-16 02:07:00
你跟別人的糾紛干我屁事?這樣就可以亂認亂嗆人哦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5-16 02:09:00
瞭解了。一個是要確認債權的有無。一個是確認是否已給付。但是我看一些案例上有些最高限額抵押權審判時法官會當抵押權在審。這部份有玄機嗎?亂認是我錯。這沒啥好爭辯的。可是亂嗆是誰開頭的就要爭辯一下了!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0-05-16 02:11:00
很抱歉 身為律師也是有尊嚴的 被一個門外漢嗆不懂執行這已經涉及侮辱我的專業了 這點你也應該道歉 至於其他互嗆互酸的部分 我根本就不在意抵押權分二種 一種是普通抵押權 一種是最高限額抵押權惟二者之定義與性質不太一樣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5-16 02:16:00
我們房仲業跟旗下營業員是屬於承攬關係。所以公司得免為其投保勞健保,由營業員自行於公會投保。在這種狀況下。我不認為有心遮掩的情況下有辦法正當詢法律途徑對無財產的營業員強制執行執行業務執行所得。這是我從事仲价十年的經驗。這兩種抵押權的不同部份我有查過。感覺只是優先級距與最高限額的差異。在法律關係的確認上好像沒有差異?另我預計兩點半就寢。如之後未回覆明早答覆。不好意思。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0-05-16 02:26:00
你的經驗不代表是實務的全部 對於誣指我是別人分身的部分 你的道歉我收下了 至於侮辱我的專業部分 既然你不想道歉 我也不勉強 不過你只道歉了一半 以後若再被我噹被我酸 就請不要再抱怨囉 哈 晚安囉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5-16 02:29:00
沒問題。我還是不認為正常方式執行的到。不過你要噹要酸還請附上正確解答,至少請給個方向,如有,在此先行致謝。我有理解錯誤時歡迎再來噹。另謝謝關於抵押權的答覆。晚安。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0-05-16 02:30:00
能不能告 和能否成立是兩回事 能否執行 和執行是否有結果 同樣是兩回事 這樣了解嗎?除非你連同侮辱我專業的部分一起道歉 否則我會持續目前的處理方式 就這樣吧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5-16 02:38:00
繼續吧。我也不打算改變。你的意思是可以執行,只是不見得執行的到東西。我剛再去看了一下原文,我的確有說過:是要怎麼執行啦。但是看前後文意思我想表達的是沒有辦法憑法律對這樣的人強制執行到財產。只要債權有確認當然可以執行阿!這我也知道!所以這部份我認為你是在玩弄文字遊戲而已!先睡,晚安。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05-16 04:00:00
文字記錄 人證?!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5-16 18:15:00
不要把自己的不努力,怪罪到別人身上去真是好笑了,難道以前都沒有霸凌?一堆困苦過來的成功人,你怎不去了解人家是怎樣走過艱難?只會怪這個怪那個,怪東怪西就是不怪自己不努力有空就去看看網紅館長的人生路,你的年輕時代有輸他嗎??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