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上案件裁判書連結
https://www.judicial.gov.tw/tw/np-118-1.html
點選"裁判書查詢"
輸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
就可以看到電子檔全文
媒體的報導,通常只有寫"無罪",但卻沒寫--檢方起訴的罪名是什麼
招數就藏在這
看了判決書,確認"檢方起訴的罪名",我發現一段很妙的文字。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嫌
(起訴書誤載為同法第135條第3項之妨害公務致公務員於死,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及同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等語。
檢察官原本寫的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有兩條:
1. 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致公務員於死"。
2. 刑法第271條,殺人。
但,檢察官沒有把刑法第277條第2項的"傷害致死"列進去
都已經把"妨害公務致公務員於死"和"殺人"一同列上去了,
怎麼"傷害致死",沒一併列呢?
而且,檢察官"當庭更正"。
法官看到檢察官的"當庭更正"(把"妨害公務致公務員於死"改成只有"妨礙公務"),
熟知實務的法官,當然知道檢察官用的是什麼招。
而法官也配合,沒把"傷害致死"這條罪名放進來審理
然後,檢察官沒有成功證明"被告有殺人故意"
所以,一審的殺人罪,判決無罪
然後是總統、行政院長、法務部長、警政署長紛紛表態。
二審的時候,檢察官大概會把"妨礙公務",改回"妨礙公務致公務員於死"
或者,加上"傷害致死"
到時候,就可根據一審的被告證詞和鑑定醫師證詞,佐證被告在犯行時有傷害故意,
依法定罪判刑。
然後民眾高呼二審法官英明,正義得以伸張,天下太平,可喜可賀。
而表態說話的總統、行政院長、法務部長、警政署長等人,
當然都是"維護正義不遺餘力,監督司法運作"的好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