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從裁判書分析,為何殺警案一審無罪

作者: rehoboth (火流星!降臨!)   2020-05-05 07:40:24
先上案件裁判書連結
https://www.judicial.gov.tw/tw/np-118-1.html
點選"裁判書查詢"
輸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
就可以看到電子檔全文
媒體的報導,通常只有寫"無罪",但卻沒寫--檢方起訴的罪名是什麼
招數就藏在這
看了判決書,確認"檢方起訴的罪名",我發現一段很妙的文字。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嫌
(起訴書誤載為同法第135條第3項之妨害公務致公務員於死,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及同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等語。
檢察官原本寫的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有兩條:
1. 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致公務員於死"。
2. 刑法第271條,殺人。
但,檢察官沒有把刑法第277條第2項的"傷害致死"列進去
都已經把"妨害公務致公務員於死"和"殺人"一同列上去了,
怎麼"傷害致死",沒一併列呢?
而且,檢察官"當庭更正"。
法官看到檢察官的"當庭更正"(把"妨害公務致公務員於死"改成只有"妨礙公務"),
熟知實務的法官,當然知道檢察官用的是什麼招。
而法官也配合,沒把"傷害致死"這條罪名放進來審理
然後,檢察官沒有成功證明"被告有殺人故意"
所以,一審的殺人罪,判決無罪
然後是總統、行政院長、法務部長、警政署長紛紛表態。
二審的時候,檢察官大概會把"妨礙公務",改回"妨礙公務致公務員於死"
或者,加上"傷害致死"
到時候,就可根據一審的被告證詞和鑑定醫師證詞,佐證被告在犯行時有傷害故意,
依法定罪判刑。
然後民眾高呼二審法官英明,正義得以伸張,天下太平,可喜可賀。
而表態說話的總統、行政院長、法務部長、警政署長等人,
當然都是"維護正義不遺餘力,監督司法運作"的好長官。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05-05 09:02:00
刑事訴訟法300條
作者: dg54655465   2020-05-05 11:43:00
不忍笑你連判決書都看不懂
作者: ultratimes   2020-05-05 14:15:00
起訴這麼多條幹嘛 直接271下去其他都多餘的除非哪一天刑法更改 一行為觸犯多法條刑責合併計算我倒是希望這樣沒錯,希望未來刑責能分別依法條計算
作者: dnoteb (法學之路永無止盡..號:)   2020-05-05 14:46:00
其實我看不懂這篇想表達什麼...
作者: Bluesemen (藍洨人)   2020-05-05 15:35:00
這幾天,全台灣都變成刑法專家了呢XD
作者: ejrq5785 (ejrq5785)   2020-05-05 18:50:00
作者: malemma (Voila~)   2020-05-05 19:05:00
你是在陰謀論嗎?
作者: ultratimes   2020-05-05 19:07:00
法官可以更改起訴法條,這又沒什麼用最重的起訴,如果法官認為不構成,自己就能選輕的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0-05-05 19:22:00
看不懂這篇想表達什麼+1
作者: jim23027 (小冰)   2020-05-05 19:35:00
這個版的奇葩越來越多了...判決書可以認真看嗎,法官明明已經認定鄭嫌有殺人的間接故意了,好嗎?
作者: dg54655465   2020-05-05 20:02:00
哈哈哈樓上突破盲點了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05-05 20:24:00
300條變更起訴法條,實務上要有罪判決才會引用,本案無罪判決所以不適用。而本案之犯罪事實已經審理,並無不起訴傷害致死的問題
作者: Bluesemen (藍洨人)   2020-05-06 10:43:00
法官僅受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所拘束,不受起訴書所載法條拘束,只要在符合社會基本事實同一的前提下,均可變更起訴法條;本件中,被告對於犯罪事實確實具有故意,而殺人及傷害致死間具有同質重合之關係,因此並無不能變更法條之情形,而最後沒變更就如同C大所述,使用300條需以299為前提,因此最後法院才未處理,實際上並不會因為只起訴殺人未起訴傷害導致法院無法審理的。對於你認真求知的精神我表示認同XD另外補充,以上均為實務見解,學說上也有不同看法,但我個人不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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