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轉錯帳到公司解散的法人戶 (4/23更新)

作者: MiYoung (today is MY day)   2020-04-20 15:31:23
2020/4/23更新:
感謝大家熱心幫忙回應
我有預約4/30的市政府免費法律諮詢
參考了大家的回覆之後
昨天(4/22)我就詢問簡易庭得到的回答是
要走民事的返還不當得利
因為支付命令比較適合用在債權(還請專業人士補充)
所以就按照網路搜尋到法院提供的範本擬好訴狀
同時也跟銀行再一次聯絡 順利取得對方公司的統一編號
銀行告訴我那間公司在15年前解散了
所以要走法律程序才能處理
(原文Mon Apr 20 15:31:23 2020)
我輸入帳號多了一個1 結果是法人戶
銀行說多次跟對方確認
對方說要我直接走法律程序
提起不當得利或是侵占
等法院要求支付命令
目前我沒有從銀行得知對方的資料和意願
僅有我轉錯帳的帳戶號碼
Google後應該是只能到法院提民事的不當得利
希望大家給我一點建議
從來沒有提告過...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04-20 16:47:00
人生總有第一次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泡麵然後暴斃)   2020-04-20 17:52:00
哪間法人那麼無賴
作者: stevenchiang (半分云)   2020-04-20 18:00:00
其實還蠻多人這麼無賴的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4-20 18:02:00
規矩就是這樣.....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4-20 18:04:00
很多公司要走程序,所以要有正式公文或是依據才能匯款。怕有人盜用公款的預防機制。不然就是等他們會記結算後帳目不符再上簽呈。但是也很麻煩,對方不見得會願意增加工作量。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0-04-20 18:49:00
那就走法律程序阿
作者: bear753951 (bear號:)   2020-04-20 19:13:00
法人確實是這樣,你就去法院走走程序吧,不會就到法院的服務中心,有免費教人怎麼走程序跟寫文件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0-04-20 20:07:00
看似無理,其實才是有憑有據的做法,當練習副本。印一張貼門口提醒自己別再手殘多1而沒檢查或視而不見
作者: cape129 (cape129)   2020-04-20 20:39:00
法人可以匯回原帳號。有何風險,只是僵化的太嚴重,請樓主記得要向對方請求訴訟費用。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04-20 22:18:00
原po自己也有過失,請求什麼訴訟費用...
作者: rebuildModel (重新建構)   2020-04-20 23:11:00
一組完整帳號多輸入一個數字會變成另一個完整帳號這轉帳的帳號檢查機制根本就是垃圾嘛
作者: Zumi (牙套妹)   2020-04-21 00:37:00
匯款真的要反覆確認
作者: cape129 (cape129)   2020-04-21 06:25:00
敗訴的一方負擔訴訟費用,這是民訴規定的。查核不是自身的錢就該歸還,還要浪費司法資源,負擔訴訟費用是理所當然。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04-21 07:04:00
更正一下,訴訟費用原則上當然是敗訴之一方負擔,但支付命令應該的500應該還是原告負擔
作者: cape129 (cape129)   2020-04-21 08:59:00
支付命令沒有原告,只有債權人、聲請人。聲請支命令的例稿都有一句「程序費用由債務人、相對人負擔」。可去司法院去查一下既有裁判,我看到的支付命令都有寫由債務人負擔。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20-04-21 10:47:00
那就去吧,不難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04-21 12:39:00
感謝cape大清楚說明
作者: bluedolphin ( GENAU)   2020-04-21 12:44:00
轉帳真的很怕key錯 如果輸入系統能顯示成三或四碼一組就輕鬆一點 一長串數字稍微眼花就看錯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4-21 14:33:00
原PO上面有講了,他輸入的帳號"多一個字"但銀行帳戶組合本身有保留很多沒用到的空格只是剛好組合到另外一個帳戶而已....又不是每一家都是 14碼用到滿我也曾經匯錯郵局的,就是好死不死,局碼打錯 帳戶碼對偏偏那一組局碼,確實是另外一家分局的局碼若真的匯錯款太少,認賠比較快我那時就想想算了,上法院成本都遠超過匯錯的款....
作者: ultratimes   2020-04-21 15:00:00
如果告刑法侵占罪呢?雖然成立不了但也不至於成立誣告但只要調查下去他們還是得還錢吧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04-21 16:56:00
你根本報不成案照實說匯錯款-》報不成虛構事實-》等著吃誣告
作者: DaveLu (Dave)   2020-04-21 17:16:00
公司法人錢要出去比較麻煩,尤其是這種例外狀況,如果匯錯到大公司,這不是底下職員說匯回去就好往往要打簽呈往上送,期望碰到上面有主管扛得住,核准匯回
作者: SiaoBen1996 (小本)   2020-04-21 18:02:00
公司帳現金能隨便轉帳一個小會計就可以掏空了正常制度最少三關 承辦 主管 稽核
作者: cape129 (cape129)   2020-04-21 20:16:00
法人的任何規定都不是不還錢的理由。查清非自身的錢就該歸還,要浪費司法資源就負擔訴訟費用吧!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0-04-21 20:30:00
很多基金會跟宮廟法人根本不缺錢……有時未必是主事者故意,而是法人體系領導能力弱。一樣是打110,大台北馬上趕到講求SOP與效率。中彰投半小時才姍姍來遲,再追問還回嗆週末車禍多沒空。這種效率我都有點想搶銀行了……
作者: SiaoBen1996 (小本)   2020-04-21 22:44:00
他沒有不還 只是只信任法院要求 或者你能請銀行端幫你溝通看看吧 估計是不會理個人戶的感覺
作者: jay111101 (jayIIIIOI)   2020-04-21 22:49:00
你也太衰了吧!!匯到有效戶頭又剛好是法人.....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04-21 23:56:00
要還錢也要有手續 他要你寫支付命令還算是幫你省錢了如果對方不異議 支付命令五百塊費用對方得還你總比你自己花幾十塊寫存證信函好簡單說就是對方希望你有個正式文件給他們 才能走流程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4-22 01:10:00
別動怒,這樣說好了。對方怎麼知道這個帳號是誰在用?怎麼知道不是詐騙集團買的人頭帳戶?會不會有洗錢風險?法人的一舉一動都會被金管會嚴格盯上。帳戶的每一筆進出項都要跟國稅局報備。所以才會需要相關依據。我自己開公司的時候也被會計唸過很多次。
作者: cape129 (cape129)   2020-04-22 06:40:00
不認為該法人會老實歸還訴訟費用,請樓主一定要堅持,不得己就強制執行。另外什麼人頭戶啊!洗錢!都不可能成立,這些都要司法程序,怕是怕被列為警示帳戶,資金無法動用,但有聽過匯出的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嗎?查清不是自身的錢就該歸還,浪費司法資源就負擔訴訟費用。
作者: bluedolphin ( GENAU)   2020-04-22 10:20:00
樓上很激動 但是出錯的是原po 公司要求走正規途徑是很正常的要求吧公司沒有理由負擔原po出錯造成的額外時間跟金錢成本這不是什麼小蝦米鬥大鯨魚的劇情 沒什麼堅持不堅持老實不老實的問題公司 (X) 法人 (O)
作者: cape129 (cape129)   2020-04-22 11:03:00
走司法是正規方式之一,不代表其他方式就不是正規方式。既要走司法,司法判下來,除了該還的錢歸還外,還判了程序費用也不能裝沒看到!
作者: bluedolphin ( GENAU)   2020-04-22 11:44:00
轉錯錢 -> 要求對方退還,還要負擔轉錯錢讓對方必須還錢中過程產生的,因為轉錯錢而引起這一切的支出的確不能裝作沒看到,尤其是不能裝作沒看到轉錯錢是誰的責任原po真的像你說的這番強硬 與其說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更像是奧客對抗正經商家
作者: cape129 (cape129)   2020-04-22 18:49:00
我認為該法人的合理做法是,清查無誤非自身的錢,匯還原帳號(銀行手續費用內扣),亦得扣除「作業費」(我覺得250元內屬合理),我不認為這樣做有任何風險。但該法人選擇走法律來保障其自己覺得的風險,法院又判應該負擔費用,就老實的負擔費用吧。該法人也可異議願還錢但不負擔訴訟費用,我不認為會被法院接受!司法是為了解決爭端,而不像這種沒爭執的事還要上法院,就是浪費司法資源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20-04-22 20:39:00
有上市櫃嗎?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4-23 07:44:00
沒錯。支付命令的使用場合是債權確認之後才適用。要使債權確認有兩個,一個是訴訟勝訴之後判對方得賠償,一個是用借據或相關證明提出債權確認之訴。所以當你們之間沒有確認債權存在之前支付命令是不適用的。
作者: cape129 (cape129)   2020-04-23 20:31:00
先上經濟部的網站查該公司是否真的解散,如解散,法定代理人是「清算人」,請認真看一下公司法對不同型態公司有關清算人的規定。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0-04-23 21:18:00
支付命令的使用場合是債權確認之後才適用?真的無言 某人學的是火星的法律嗎?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4-24 07:18:00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0-04-24 07:35:00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20-04-24 18:53:00
請銀行發公文給你,這樣才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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