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代友發問 關於呂秋遠的文章有無違反律師法

作者: linyu8193 (linyu8193)   2020-01-05 21:51:44
我們來分析一下魏應充為何無罪的原因,看看法院是怎麼看這件事的,根據彰化地方法院的新聞稿,我盡量整理成白話文版是這樣:
關於酸價的認定,法院找了三個鑑定人做鑑定。他們認為,酸價是所謂的油脂新鮮度,我國對於油的酸價標準,只管成品,不管原料,況且精煉程序只是可以去除雜質、重金屬等雜質,使油脂穩定,乃食品工業的正常程序。而地檢署指控酸價有問題,根本沒有意義,因為精鍊只能下降酸價,但是油脂的新鮮度跟食品安全並不相關。所以,檢察官起訴「頂新公司屏東廠於取得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之油脂後,經過檢驗其酸價,藉此可估計油品『酸敗』程度,並透過精煉程序降低油脂酸腐或油耗味」這件事,本身就是誤會。這與食品安全無關。
關於總極性化合物的認定。法院認為,檢察官當時送驗的程序,使用快篩法,跟主管機關所定的標準程序不合,當時沒有在實驗室進行管柱層析法的分析,而法院採樣以後送驗,發現這些化合物是合格的,應該不是回收油。
關於重金屬的認定。法院認為,這些油雖然有部分重金屬含量,但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的規定,本來就只是適用終端產品,而不是原料油,這些原料油以後都可以透過精鍊程序變成合格的油,把重金屬去除。「重金屬可於精煉程序去除,則未必表示成品階段即含有重金屬,或所含重金屬並未符合食用油脂衛生標準規範。」
檢察官說,越南屠宰場並無檢疫人員,可能有未經檢疫流程即進入菜市場的販賣之非健康豬屠體,認為本案油品不可供人食用:但是證人說,越南的屠宰場合格,豬隻品質很好,所以這純粹只是檢察官的猜測。至於被害人所說的證詞,都是被媒體報導後才有的感受,並沒有辦法讓法院相信確實被頂新欺騙,所以沒有詐欺取財的問題。
結論:
法官認為,本案油品之酸價、總極性化合物、重金屬、脂肪酸組成各節均不足以認定該油品為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檢察官亦未能舉證證明本案油品係來自於非健康豬隻屠體為原料所熬製之豬脂等有礙健康之原料,或係足以妨害衛生製造過程所製造而成之油品,自難認定被告等人有此部分之犯行。
簡單來說,法官基於鑑定人與檢查報告的看法,認為酸價與食品衛生安全無關、化合物是檢驗合格的、重金屬確實存在於原料中,但是精鍊以後變成品,就可以去除,這些豬油都是來自健康豬隻,檢察官沒有證明這些豬有問題,所以,無罪。
本案如果要檢討,應該就是原料油要不要納入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範,重金屬如果存在於原料,而不存在於成品,要不要處罰。這部分還是要立法院努力,跟法官無關。
然後,大便如果經過精鍊後可以吃,我們吃精鍊後的大便應該也是可以的。
這篇是呂秋遠的文章 我法倫期末作業是要分析這篇文有沒有違反律師法和律師倫理規範
有厲害的大大能給點看法的嗎 看上去比較明顯有違反的就最後一句吧?
作者: yesohya   2020-01-05 21:54:00
循環系統就類似最後一句話的概念啊 XD
作者: Hikikami (hikikami)   2020-01-05 21:59:00
我是這篇作業的主人 請朋友代po 樓上大大我是想說我有看到律師倫理規範第6條規定 律師應謹言慎行 以符合律師職業的品位與尊嚴 我是想說最後一句有沒有不夠謹言慎行啦..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0-01-05 22:16:00
你不是應該闡述自己的想法,再請教是否合理嗎?怎會自己的作業要別人寫?
作者: Hikikami (hikikami)   2020-01-05 22:26:00
痾 樓上的大大 我已經在二樓有說我覺得最後一句可能有問題了 而且我只是想問看看意見 我並沒有叫你打好整篇文給我當作業吧?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0-01-05 22:30:00
你只是重複出題老師動作加一句:我覺得最後一句可能有問題我不是法律人,就算是也不會想幫你寫。
作者: Hikikami (hikikami)   2020-01-05 22:33:00
我不是有付理由了嗎 說我有看到律師倫理規範第6條 不然請問我還要提出什麼見解 能提出像樣的見解我還需要上來穩?問
作者: currykukuo (調皮小航)   2020-01-05 22:58:00
笑死 要問人口氣到底是在差幾點啦板規看一下好嗎 完全不知道在自以為什麼台北大學不ey ㄏㄏ
作者: Hikikami (hikikami)   2020-01-05 23:16:00
樓上 是某樓先兇我我才態度差的喔 而且版規有說要提出初步看法 我也有提出我認為最後一句有可能會違反律師倫理規範規定 這不叫看法? 而且北大又怎麼樣 你政大有比較了不起? 去年司律被北大壓在地上磨蹭還不知道是誰
作者: currykukuo (調皮小航)   2020-01-05 23:29:00
笑死 是你嗎? 你只是個學測指考考爛的北大生不是嗎XDD 到底在臭嘴什麼不過也不意外 畢竟台北大學口氣差到到被板友圍剿 素質OPOP學測指考分數幾分要不要說出來大家笑一下
作者: KHlawtel (法律事務所)   2020-01-06 01:42:00
精煉過的大便確實可以吃,而且我們都在吃。水庫上遊都有非法排放的養豬、農業農藥等,而且空氣污染經凝結下雨會流入水庫,所以你喝的水確實有大便,不用懷疑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1-06 10:21:00
精煉過的很多東西都可以吃。包含屎尿也不是很少見。熱狗。雞塊等等。我覺得是對食品相關產業知識不足的問題。不過我覺得原po態度很差。你提出來的不是為了討論問題。而是為了自身利益(交作業)。而且也並未提出具體看法。沒有提出你為何認為最後一段違法。只是一昧索取。並且理直氣壯提出自己就是提不出見解所以要別人給答案。而且求助其它人的態度也不可取。至於這篇我覺得法官是對的。如果食品法規沒有規定原物料。那就沒有違法疑慮。就像水庫水很髒有污染。但是只要淨化後符合規範即可。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937881這是2015糞菌移植的概念相關報導,原po看一下吧。
作者: Hikikami (hikikami)   2020-01-06 10:33:00
樓上 我不是就有說我認為最後一段違法的原因是因為我覺得他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六條 律師應謹言慎行 以符合律師職業之品味與尊嚴 也就是說我覺得他那句不夠謹言慎行嗎..你要不要仔細看一下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1-06 10:35:00
那句哪裡讓你覺得沒有謹言慎行?你還是沒提阿你可以仔細看別人推文嗎?我就說了那是你對其它領域相關知識欠缺的關係。大便精煉不但可以吃。一堆人正在吃。而且還能治病阿……
作者: Hikikami (hikikami)   2020-01-06 10:37:00
就大便部分阿 呂秋遠本人也認為這是立法的問題 不是法官的問題 但他在最後還是加上了那一句 就是要意圖諷刺法官的判決阿 而以一般民眾的法律素養 看到那句只會更加以為法官再亂下判決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1-06 10:39:00
我問你。麝香貓咖啡是不是大便的精煉
作者: Hikikami (hikikami)   2020-01-06 10:39:00
而以一個律師且為公眾人物 其具體言行都會對社會造成影響 那他最後加入這句 一般民眾只會對司法更不信任而已所以我覺得他不夠謹言慎行這不是大便能不能吃的問題好嗎 重點是他那句話本身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1-06 10:42:00
為什麼那句話會讓人對司法不信任?因為聽者知識不足所以會誤會嗎?意圖諷刺法官判決?是你認為的嗎?
作者: Hikikami (hikikami)   2020-01-06 10:44:00
他應該要著重解釋以現行立法原油就算有重金屬經過精煉後還是可以吃是法規層次的問題 而不是法官的問題 但他最後一句寫這樣 一般人民看到根本不會知道是法規的問題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1-06 10:45:00
他前面不是有說嗎?你斷章取義還理直氣壯?
作者: Hikikami (hikikami)   2020-01-06 10:45:00
欸 這個作業 本來就是要我們分析 我現在說明我自己的看法了 到底? 算了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1-06 10:46:00
而且你知道保健食品裡面有重金屬嗎?鋅就是重金屬的一種。就看怎麼用啊。你的看法就是你覺得他這樣講不好阿。理由都是【你覺得】。別人跟你說你的觀念來自你知識面的不足。你又不能接受。【本案如果要檢討,應該就是原料油要不要納入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範,重金屬如果存在於原料,而不存在於成品,要不要處罰。這部分還是要立法院努力,跟法官無關。】這段你都無視。一直斷章取義講最後一句阿。你要不要考慮轉記者。我覺得你有天賦。
作者: Hikikami (hikikami)   2020-01-06 10:55:00
我只回最後一句 他是有說這句沒錯 但他不應該在最後一句加上那個 我認為那句就會有誤導民眾且使民眾對法院產生不信任的嫌疑存在 也就有可能會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6條如果他沒有加上那句就沒有問題 如果你無法理解我想表達什麼 那就此打住吧 我不想繼續浪費唇舌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1-06 10:58:00
你認為他那句會使民眾產生對法院的不信任。我覺得不會。我認為你會有這樣的看法是知識上的欠缺。所以我也找出你知識欠缺的部份給你阿……
作者: Bluesemen (藍洨人)   2020-01-06 11:40:00
原來說「我覺得違法」就是理由了阿,還是請教授把你當了吧,你似乎不太適合法律呢
作者: Hikikami (hikikami)   2020-01-06 11:48:00
嘻嘻 又一個不長眼睛的 我上面就已經說明我認為違法的理由了 兄弟 看清楚再來回 這樣亂噴蠻可悲的
作者: Bluesemen (藍洨人)   2020-01-06 14:14:00
大家都講完你才補的,一開始根本沒說就開始凹了,我也是針對這點而已,ㄎㄎ
作者: dantes1013 (dantes1013)   2020-01-07 19:54:00
原提問人要不要把PO文修改一下,把在推文中說的認為哪部分違反了什麼樣的法律或規範,及認為違反的理由等補上,這樣想給意見的前輩們也比較好回吧?
作者: yesohya   2020-01-08 20:07:00
給 原PO 妳覺得妳那樣是對的作業就直接這樣交不就好了幹嘛還問大家 根本自己跟自己矛盾啊 = =
作者: eric2251 (EitherMore )   2020-01-08 21:56:00
自己的作業自己寫啦
作者: frankchin (chin)   2020-01-09 03:34:00
政大被北大壓在地上磨蹭?嘴巴這麼臭,以後出來實習準備被政大校友們好好鍛鍊一番。喔對了,我有牌,你呢?小朋友愛嘴上榜率,那都是你學長姊的事,與你無關。我等著看你畢業有沒有本事應屆三榜?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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