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IDERYEE (我愛渝渝 )》之銘言:
: 想請問各位違規設攤是一定要有「攤位」嗎?
: 還是只要站在路邊看起來在賣東西就可以開單?
: 本人禮拜六在新北耶誕城手上拿了四、五個LED的頭飾就被一名警察查証件並以「違規設攤」開了一張1200-1800的罰單
: 可是我當時並沒有兜售商品給人,也沒有叫賣的行為。就只是站在人行道手持四、五個LED的頭飾便被開單。覺得很冤枉,如果我今天真的在販售商品給人的過程而被開單,我也認了。想問為什麼警察可以直接沒有證據就認定我「違規擺攤」而開單呢?
: 我認為起碼也要抓到我販售商品才能開單吧,不然按此標準,站壁流鶯是不是也可以直接看到就開單呢?
: 謝謝各位。
說到這邊
小弟想請問板上大大
如果警察遇到違規不想取締
人民有公法上請求權(檢舉請求取締)
(1)請求後警察才作為,警察會受到懲處嗎?
(2)未受請求,但被上級機關發現不作為(理論啦),警察會受到懲處嗎?
剛好有這個問題有點混淆
想請大大幫我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