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證事實陳述的效力

作者: Musin (無心)   2019-09-16 21:37:14
今日去公證了一份事實陳述
主要是對於股權轉讓以及合夥的一些陳述
當初合夥的時候並未寫合夥契約 皆為口頭契約
唯交付投資金額的時候有錄影存證
但要公證有關於投資金額的部分
公證人表示現行法院要求很嚴謹
需要出示轉帳 匯款證明
因之前有人偽造假債權去規避其他強制執行
雖然已經公證了事實陳述
現行公司也從原為共同合夥變為B男完全傭有
但若是A男翻臉不認
認為公司依然為兩人合夥經營
請問這份事實陳述具有法律效力嗎?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9-09-16 23:02:00
民事訴訟法358,推定真正,除非對方有反證推翻。法官不得自由心證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9-16 23:39:00
推定為真正的是"事實陳述" 不是"事實"...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9-17 00:10:00
到底是合夥還是開公司?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19-09-17 01:21:00
合夥開公司<一定要拆開嗎= =?
作者: Musin (無心)   2019-09-17 09:51:00
應屬於「合夥」如果還要再證明其事實,那公證好像就沒意義了?例如我有交付金額,有錄影為證,為了避免日後面臨訴訟,需要多次開庭互相舉證,才特別前往公證的說因為公證人說這份公證在法律上就具有一定效力了,因為是兩方都同意事實陳述為真的情況下公證。
作者: KHlawtel (法律事務所)   2019-09-17 13:31:00
個人認為可以把這份文書定性為和解契約。供參考但其實沒交代要怎處理類似虧空的情事,以及轉讓的價格條件等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9-17 14:15:00
兩方一起去公證的話那就有效力了 要講清楚...如果只是單方陳述的話 效力就變成"有這份陳述"...因為公證人是不管認定的文件裡面真不真實的形式上是真的公證人就會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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