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各位大大
如果有人在非實體的空間散播不實流言毀謗他人
比如透過網路或電視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5條的規定: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則當他人針對毀謗內容向法院按鈴提起訴訟時
實際上會如何判定法院對該案的管轄權呢?
1.當事件發生在非實體空間的時候,是不是沒辦法判斷犯罪地?
2.如果只能按照被告的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去判管轄權
假使A,B,C,D,E五個人分別在網路上毀謗某人Y
而這五個人分別落在五個不同法院的管轄區
Y豈不是要跑五個地方?
3.舉例來說,蔡英文總統告某獨派教授毀謗,之後又告某電視名嘴毀謗
蔡英文總統是不是要為了同一件事情跑兩個不同地方?
感謝大大指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