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調解委員會主席的解釋與律師的解釋不同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8-18 14:53:04
※ 引述《juihua (蔚藍海岸)》之銘言:
: 如題,當事人間發生土地佔用問題,進行調解,
: 調解書內容如下:
: https://imgur.com/hHBxq4z
: 對造人在聲請人(地主)的土地,蓋了一個未保存登記之建物,
: 聲請人希望對造人拆屋還地,或對造人放棄建物之所有權利,由地主自行拆屋。
: 經過調解,成立條件如下:
: 一、對造人戶籍從建物遷出,並拋棄建物內所有物品之所有權。
: 二、對造人同意拋棄旨揭建物之所有,由聲請人自行處理。
: 三、兩造放棄其餘民事求償權。
: 現在問題來了,對造人他不願意配合房屋稅籍資料移轉給地主,請問地主有權自行拆屋嗎?
: 地主先詢問調解委員會主席,主席說地主可以根據調解書內容自行拆屋,
: 後來地主詢問律師,律師認為地主沒有稅籍自行拆屋,可能會有刑事毀損的問題。
: 請問調解委員會主席跟律師誰說的比較正確?
: 對造人說調解書內容裡沒有寫到稅籍資料,所以他沒有必要配合,是這樣嗎?
: 謝謝!
  首先,我要說的是這個調解書內容寫得很爛!因為並沒有辦法真
正解決聲請人想要解決的問題。
  房屋之拆除,為事實上之處分行為,未經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之建物,僅所有人或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人,方有拆除之權限。而房屋
戶口設籍之人或占有人,非必為房屋所有人或有事實上處分權。故不
能僅憑戶籍設於系爭房屋,或占有該房屋,即認該人有事實上處分權
,而命其拆屋還地(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101號民事判決要旨
參照)。
  本件土地所有權人目前並非系爭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所有權人或事
實上處分權人,依上述最高法院判決要旨,並無拆除權限。又調解書
上並無明文約定允許土地所有權人拆除系爭未保存登記建物。土地所
有權人如果自行拆除該系爭未保存登記建物的話,可能會觸犯《中華
民國刑法》第353條第1項毀壞他人之建築物(要注意喲!這一條是非
告訴乃論之罪)。
  我是認為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報違章建築,請政府人員以公權
力來拆除,比較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8-18 16:33:00
未保存建物部份拋棄的是【處分權】嗎?好的。謝謝你。
作者: juihua (蔚藍海岸)   2019-08-21 13:02:00
謝謝您,獲益良多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