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法235散布的定義在匿名聊天室是否適用

作者: hans39 (XXX)   2019-08-09 17:22:35
請問各位先進,想請問一下刑法235條,對於時下匿名聊天室一對一聊天是否適用?
例如:
A男與B女在wootalk匿名聊天室一對一進行聊天。A男詢問B女是否想看不雅照,B女沒有同
意也沒有拒絕。於是便傳送性器官照一張。B女見照之後,A男詢問是否喜歡?B女亦回答"
喜歡",之後因故中斷聊天
刑法定義散布係指"對於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為散發分布之行為"
在法律實務上來說上例於匿名聊天室一對一聊天傳送不雅圖一事,該罪是否成立
且刑法235為本刑3年以下之罪,是否受通保法11-1條限制, 限制檢察官與司法警察需申請
調取票才向該聊天室調取通信紀錄。
謝謝大家解惑
作者: v3su   2019-08-09 18:32:00
一對一不成立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8-09 18:39:00
你自己都打的很清楚對於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9-08-09 19:06:00
當事人是二十四個比利還是第五位莎莉?
作者: hans39 (XXX)   2019-08-09 20:20:00
我想會不會有將它解釋為是對於"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實務上會有人這樣解釋嗎? 這樣好像就是大小通吃的感覺自己查了一下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6294號判例,是否可以按此判例做為一對一不成立的依據。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8-09 22:08:00
最近中國有個判例是50以上警察去偷看私人空間的A片。然後罰對方散播色情。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泡麵然後暴斃)   2019-08-09 22:22:00
這條保護的是社會法益,一對一不會成立。然後構成要件中的敘述是"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多數人"。再來84年台上6294的要旨並不是針對"一對一",而是就算不是"公然",但只要該傳遞方法接下來可以繼續傳遞也會侵害其他"多數人"的法益。(跟誹謗罪有異曲同工之妙)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8-09 22:25:00
"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 那"特定"是啥lol
作者: hans39 (XXX)   2019-08-09 22:52:00
bass 大大謝謝您的回答~想在請問一下通保法11-1條是否只有限定通信業者,而一般平臺並無規範。(更正是電信業者)而面對被查IP,IP位置並不能做為決定是否有罪的證據,而是需要告訴人提出更多的證據是對方做這件事這樣的理解是對的嗎?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9-08-09 23:07:00
去"偷看"私人空間 <- 偷看是非法的行為這種邏輯能被法庭接受的話,那五十個警察在大街上未經同意就把小姐或大媽的裙子掀起來,這小姐或大媽也就犯了公然猥褻罪? 掀裙子不夠的話,五十警未經同意把對方在大街上扒光呢?中國那五十警根本亂搞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19-08-09 23:54:00
那個案例我有看到報導,好像是50警監看,所以被定罪中國的法制一直是他爽就說了算。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8-10 00:09:00
那個case其實有爭議 報導出來的東西很片面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9-08-10 00:22:00
法務部曾有個函釋認為,網路平台非通保法規範效力所及。只要平台配合,檢警無須依通保法聲請調取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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