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事案件逾法律追訴期,警局可不受理報案?

作者: vv221128 (Pringle)   2019-07-18 20:42:56
事件是這樣的:
1.近期收到電信公司的電話帳單追繳,只是一看電話號碼不是家人所使用
經反映電信公司追查發現是民國95年家人遭冒名申辦電話號碼及手機,
該冒名者持續使用電話並正常繳費至97年,後續因電話費持續沒繳遭電信公司停用,
近期電信公司將不良帳款委有民間追債公司追討後,輾轉才連繫到家人發現此事,
後與電信公司協調表示家人須至警察局報案並取得報案三聯單以完成其內部程序不用追繳.
2.家人至警局說明原由後,員警表示這是刑事案件,惟已經超過法律追訴期故不予受理報案?
另須自行收集相關電信公司證據才願意受理報案,可是之前電信公司說要警察才能調閱相關資料.
想請問:
(1)這樣的情形不被警察機關受理報案是合理的嗎?
(2)有人有類似處理經驗及方式可以分享嗎?
感謝解答~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7-18 21:03:00
民事部分其實你只要回覆時效抗辯,就不用還錢。不過,催收的過程你可能有拋棄時效利益、承認的情形,所以就更複雜了;刑事部分,追訴時效按九五年七月施行的刑法應該是二十年,網路找告訴書範本,寫一寫寄檢察署;其實沒道路跟催收公司浪費時間,資料他們本來就可以提供,也不過是各種話術。
作者: v3su   2019-07-18 22:11:00
請提起民事債權不存在,開庭後直接告知。法院會跟電信業者調閱當初申辦者資料及通聯紀錄其他不用聽信廢話那麼多,債權不存在就可以查到當初資料,但若是調閱通聯發現跟家人有關,這就不是簡單冒名
作者: ultratimes   2019-07-18 22:22:00
時效的利益不可以拋棄吧?只是說假使你真的還錢你不能用時效當藉口叫對方還而已
作者: samallan (閃雲)   2019-07-22 10:50:00
這次時效問題我站在U大師這邊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7-22 10:58:00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851號判決。不過,原po小心用詞應該沒有拋棄時效問題,那是本案事實跟證明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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