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不純正不作為殺人抑或不純正作為殺人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9-06-22 16:46:27
在林鈺雄的新刑通一書舉下例為不純正不作為殺人犯
爹疑子非親生。爹攜子至湖邊。子自不慎落湖,爹見之不救致溺死。
乃以不救之不作為殺人。
在最高院某殺人案判決提到下列事實,並稱其為不純正作為殺人犯:
甲與乙鬥毆。甲被乙推落湖。甲自湖中爬起後復與乙互毆。乙於鬥毆
中不慎失足落湖。甲萌生殺意,拾湖畔石塊對乙投擲。乙受此攻擊而
於湖中徘徊躲避。不久,乙體力不支,乃向甲大呼:我沒力氣了! 甲
雖會游泳卻轉身離去不援救乙。乙溺死。
究竟此種見死不救之事實,屬於不作為殺意或作為殺? 為何?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6-22 17:30:00
最高院那個判決寫錯了沒有不純正作為犯這個分類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9-06-22 21:23:00
不純正作為犯感覺就是一顆紅蘋果卻不說這是一顆紅色的蘋果。而是說,這是一顆,全部顏色扣掉它自身顏色,剩下來那些顏色以外的那個顏色的蘋果
作者: rockido (123)   2019-06-22 22:22:00
第一題殺意存在就不作為(有在面前的既存風險而不加以排除)第二題則是殺意產生後用作為的方式(朝水中扔石頭乃加速在水中溺斃的風險),所以評價作為至於殺人行為在做完到被人死亡結果發生前都有可能離開,此時不必也不能再重複評價一個不作為殺人罪,因為殺人故意在投擲石頭造成他人死亡之結果已經評價,故第二題評價作為即可,頂多稍加論述甲是想乙被砸死還是溺死的因果流程(除非題目有特別線索或指明的話啦)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9-06-23 01:59:00
本件最後判傷害致死罪,然後那個判決中不純正作為犯,我看前後文,疑似只是寫錯了,原來應該是要寫不純正不作為犯。按照最高100台上2643判決,『行為人故意犯罪之情況,對於防止結果之發生並不具備保證人地位,於事實上亦無期待可能性。』
作者: cute101037 (cute101037)   2019-06-23 17:59:00
純正不作為犯,表示法律為此多立一條罪,要不然他的不作為不可能成立犯罪!不純正不作為犯就是不作為也有可能成立犯罪的罪,當然用不作為方式還可以犯罪,鐵定要有保證人的特別義務!純正作為犯,應該沒有這樣的分類必要,因為本來就要有行為才可能成立罪犯,這是所有犯罪都必要的,沒有行為除非妳處罰他的思想^^,只需討論不作為時候也要處罰的特例即可。不純正作為犯就搞笑了,即然說犯罪要作為才處罰,哪有什麼罪是規範要來處罰你沒有犯罪行為的^^哈哈哈案例中什麼兒子溺死的,顯然題意是 故意 帶到湖邊,這就是他殺人的作為了,後面不救的不作為,我是覺得不用管了^^什麼時後要管後面的行為呢,我舉一例,前面不小心失火,後面不作為離開變成 縱火^^考試會讓你覺得可以救火,因為他有危險前行為,所以他有保證人地位,他的不作為離開,在有作為可能下,會被認為離開是不作為的縱火,要說繞口一點,就是不純正不作為犯最有趣就是在撞車的情況下,每次我看到離開成為遺棄罪^^蓋麻不成立殺人,哈哈。都說是遺棄故意而非殺人故意,我反而這個點,永難釐清阿,哈哈哈我看了一下後面的討論,我覺得我講太多了@@乾脆直接說,沒有不純正作為犯,純正作為犯也是廢言。討論純不純正勉勉強強就討論不作為犯而已,區分實益也沒啥重要,硬要說就是侵入住宅這種罪,如果不加以特別規定妳不離開就有罪,那麼你請人家進你家後,你無權叫他離開了^^這就是純正不作為犯。規定一種不作為也成犯罪^^且不需要保證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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