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使用者v3su必須於就其挑釁、人身攻擊之推文,以及聲稱a9301040不具
律師資格之言論進行道歉、澄清相關事實,否則將予水桶處分。
理由:
使用者v3su每與他人法律見解相左時,即發表與本板不符且無益於討論之偏激
、不理性推文,部分言論甚至與我國法條實際情況有所出入,且其於亦多次未有合
理查證情形時,指稱他人不具律師資格,顯然妨害他人名譽。
證據:
https://www.ptt.cc/bbs/LAW/M.1469849966.A.BB0.html
→ v3su: 您還是好好想想,前因也是您自己造,要論後果雖未知數,但他 07/31 20:48
→ v3su: 動手動機也是因為您,白白被打就不甘願?您卻沒想過您去動人 07/31 20:48
→ v3su: 家指紋加密的手機,還可以說出您原本願意摸摸鼻子……,我 07/31 20:48
→ v3su: 先說,妨害電腦罪有罰未遂犯,您再抱持這種您覺得您委屈、硬 07/31 20:48
→ v3su: 要互咬傷害罪…再看看檢察官怎麼處理吧。在您觸碰她指紋加密 07/31 20:48
→ v3su: 手機“高達兩次”同時,您的意圖就已經很明顯了 07/31 20:48
https://www.ptt.cc/bbs/LAW/M.1470583113.A.91D.html
推 v3su: 就叫原po問律師啊。我當初不也搬法條,結果法官根本不鳥我 08/08 17:27
→ v3su: 我還被用444-1打槍,您有看444-1與善意第三人、受讓人之所 08/08 17:29
→ v3su: 有相關規定嗎?而這官司不只我打輸,不然坊間一堆二房東怎 08/08 17:29
→ v3su: 來的? 08/08 17:29
→ v3su: 我真的覺得…您該加強法學,是厚厚整本在細述民法或刑法那 08/08 17:32
→ v3su: 種,包括客觀要件、契約變體與歧義,然後在那亂教 08/08 17:32
→ v3su: 契約在很多情況下可以產生變體要素,而構成主觀認知要件,這 08/08 17:34
→ v3su: 您都不懂嗎? 08/08 17:34
→ v3su: 您法學真的差到是我在這看過最糟糕的,連存證信函規定是掛 08/08 17:35
→ v3su: 號,也可以講成平信收取……… 08/08 17:35
→ v3su: 而我現在細看您的443,搞笑嗎?“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 08/08 17:48
→ v3su: 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請問您這 08/08 17:48
→ v3su: 位存證信函大師,在租屋契約沒寫、出租人當初也沒說不得轉 08/08 17:48
→ v3su: 租,試問如何主張當初有反對約定存在?還是您只看443前與後 08/08 17:48
→ v3su: 而已?沒看中間最重要的?還說我每次打輸?大師,我只輸過這 08/08 17:48
→ v3su: 個官司,哪來每次? 08/08 17:48
https://www.ptt.cc/bbs/LAW/M.1545740069.A.C13.html
→ v3su: 唉,假律師,你要就快去提告。你折騰我三星期、我照規定轉帳 12/26 18:00
→ v3su: 、也害我被站長駡、捲入台北律師公會電話告知你是詐騙,這就 12/26 18:00
→ v3su: 是我超級火大槓上你原因。要告屆時我給你我正確資料,不用發 12/26 18:00
→ v3su: 函到這邊打擾站長 12/26 18:00
→ v3su: 我這篇不再回應假律師,看到他詭辯就無言,別篇我會繼續告 12/26 18:02
→ v3su: 知發問者,以上,完 12/26 18:02
違反板規:
第一條:[總則]
本板為批踢踢法律板,屬學術性質之討論板,故重於學術研究與實例問
答。秉持著法律服務之精神、保障板眾利益以及維護板上秩序,特制定
本板規。板上所有文章、推文均受到法律、站規與板規管理;板眾不得
因不知相關板規而免除責任。
第二章:推文管理
第四條:[推文規範]
二、推文時嚴禁帶有謾罵性文字、人身攻擊,挑釁、公然侮辱。違者將
予以警告或水桶處分。
第三章:罰則
第五條:[警告、水桶、劣文]
一、板主對於犯行不嚴重或初犯者,僅給予警告。相同使用者警告累計
三次者,將處予水桶。
二、水桶期限最高至一個月,期限滿請來信告知板主解除。
三、水桶解浸後,仍連續違反板規者,得連續處罰之。倘若其情形嚴重
者得加重水桶,期限最高至三個月。
四、違反第一、二、三條者,若情形嚴重,板主得給予劣退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