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sy711違規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6-12 20:50:51
判決:
使用者sy711必須於就其挑釁、人身攻擊之推文,諸如針對使用者KKyosuke
相關非理性回應、以及聲稱a9301040不具律師資格之言論進行道歉、澄清相關事實
,否則將予水桶處分。
理由:
使用者sy711於本版聲稱其係執業律師,卻多次與他人法律見解相左時,
發表與本板不符且無益於討論之偏激推文,甚且扭曲、混淆本國刑法未遂之
處罰,須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之原則,該名使用者亦多次於無合理查證
情況下,指稱他人不具律師資格等等。
證據:
https://www.ptt.cc/bbs/LAW/M.1469849966.A.BB0.html
→ sy711: 1.未遂是一行為犯,而非以特定刑法發生罰與不罰,法條沒載非 08/02 18:13
→ sy711: 代表不處罰,知名例子數年前知名小模無名網誌密碼照片外流, 08/02 18:13
→ sy711: 被告有三人,其一入侵密碼未遂卻因犯行重大,以妨害電腦以及 08/02 18:13
→ sy711: 妨害秘密未遂判刑 2.v的資訊過時,測謊須自費已非在司法大廈 08/02 18:13
→ sy711: ,司法已不允許兩造濫用納稅資源,早已改至指定專業機構進行 08/02 18:13
→ sy711: 自費測謊,費用採次數收取,一次約為八萬 08/02 18:13
→ sy711: 行為是否造成實害均非斷定罪行成立與否,未明眼可見之潛藏 08/02 18:23
→ sy711: 實施行動才是量刑標準,未遂雖屬無實害具體結果,不代表會被 08/02 18:23
→ sy711: 法院認可 08/02 18:23
推 sy711: 你才狗屁不通,你法律常識我看很多,真差 08/02 18:59
→ sy711: 少數的客觀構成要件尚規定行為時的特別情狀,以修正基本構 08/02 19:07
→ sy711: 成要件而成為變體構成要件,或作為成立犯罪的必要條件.你有 08/02 19:07
→ sy711: 沒有讀好客觀構成要件與作為犯?還是只翻25? 08/02 19:07
→ sy711: 未遂又分普通未遂與不能與中止與準中止,你四種熟不熟?未遂 08/02 19:16
→ sy711: 處罰25有明文,但是四種以普通未遂最岢.普通未遂犯,刑法雖規 08/02 19:16
→ sy711: 定得減輕期刑,乃因行為一經著手雖具有侵害法益之危險性但尚 08/02 19:16
→ sy711: 未發生預期之結果,與即遂犯已生結果者不同,故得按即遂犯之 08/02 19:16
→ sy711: 刑減輕之 08/02 19:16
→ sy711: 又本條僅規定減輕之,故其應否減輕,仍由法官斟酌案情定之... 08/02 19:20
→ sy711: ..這些你有沒有讀到?還是你只翻基本小六法?連刑法有未遂犯 08/02 19:20
→ sy711: 之處罰規定與未遂分為哪些,書翻不到? 08/02 19:20
→ sy711: 看下來,兩位ky酸民法律常識好弱,弱到還酸人酸到很光明正大, 08/02 19:48
→ sy711: 連最基礎客觀構成要件與作為犯會因應案件與觸發點不同而有 08/02 19:48
→ sy711: 變化之可能都不清楚,還理直氣壯.刑法25,然後呢?未遂犯分成 08/02 19:48
→ sy711: 四種與普通未遂由法官斟酌定之刑責與客觀要件下可變體為犯 08/02 19:48
→ sy711: 罪要件也不懂,都寫了小模例子,還說狗屁不通,我也把刑法所述 08/02 19:48
→ sy711: 及未遂明文規定打出來,所以是你們沒翻書只看基本小六法?還 08/02 19:48
→ sy711: 是把客觀構成要件與作為犯可以變化給忘光? 08/02 19:48
→ sy711: 不用,上次跟我對賭十萬的也假的,他還比你大咖多了,法學是你 08/02 20:13
→ sy711: 一千倍,你自己找判決,我不把花在你這個人身上,判決一定有, 08/02 20:13
→ sy711: 小模當初有報導,你自己記得捐 08/02 20:13
→ sy711: 你真的好弱,我聽說你存證信函那偉大事跡到現在還忘不了 08/02 20:14
→ sy711: 客觀要件與作為犯也讀好一點,只會班門弄斧基本小六法,連客 08/02 20:17
→ sy711: 觀要件可以變體作為犯罪條件也不懂,欸,太弱還當酸民笑人 08/02 20:17
→ sy711: 認為我狗屁不通是你的事,別人一樣認為也沒差,一個把存證信 08/02 20:21
→ sy711: 函說是平信,這可以在法律板教人法律? 08/02 20:21
https://www.ptt.cc/bbs/LAW/M.1470583113.A.91D.html
→ sy711: 那個'"一部"轉租'推文,法律裏何謂一部?非指房屋就叫一部分, 08/08 18:56
→ sy711: 尚指可轉租全部房屋少了當初的附加傢具,或者轉租承租人租 08/08 18:56
→ sy711: 約到期前,都稱一部. 08/08 18:56
→ sy711: 沒444-1?他貼的民法大全圖片是假的? 08/08 18:57
→ sy711: 酸民,常識不足不要鬧笑話 08/08 18:58
→ sy711: 買本民法大全 民法概要 民法總則很難嗎 08/08 19:01
噓 sy711: 不可思議景象乃身為法律人,竟不信自身實務與所學所讀,回對 08/08 19:03
→ sy711: 的答案竟只因被酸,就向酸民道歉認錯.與其跟賣弄錯誤酸民道 08/08 19:04
→ sy711: 歉,怎不有自信堅持自個答案?這才笑掉我大牙
→ sy711: 是,已查修正日期為民國104年06月10日,I II併攏,我書得汰換, 08/08 19:10
→ sy711: 感謝指正 08/08 19:10
→ sy711: y最好笑之處乃落井下石,每個推文均是 08/08 19:11
噓 sy711: …. 08/08 21:16
→ sy711: 爛到極致與差勁到極致與無腦極點教甚麼法律 08/08 21:17
噓 sy711: 你可登入自然人憑證?我貼出修正,你捐十萬?還是像之前賭十萬 08/08 21:19
https://www.ptt.cc/bbs/LAW/M.1545740069.A.C13.html
→ sy711: 樓主,a9301040是假冒律師名義的鄉民,有不懂之處直接到法院12/25 21:47
→ sy711: 找免費咨詢
違反板規:
第一條:[總則]
 
  本板為批踢踢法律板,屬學術性質之討論板,故重於學術研究與實例問
答。秉持著法律服務之精神、保障板眾利益以及維護板上秩序,特制定
本板規。板上所有文章、推文均受到法律、站規與板規管理;板眾不得
因不知相關板規而免除責任。
第二章:推文管理
第四條:[推文規範]
 
  二、推文時嚴禁帶有謾罵性文字、人身攻擊,挑釁、公然侮辱。違者將
    予以警告或水桶處分。
第三章:罰則
第五條:[警告、水桶、劣文]
 
 一、板主對於犯行不嚴重或初犯者,僅給予警告。相同使用者警告累計
    三次者,將處予水桶。
  二、水桶期限最高至一個月,期限滿請來信告知板主解除。
  三、水桶解浸後,仍連續違反板規者,得連續處罰之。倘若其情形嚴重
者得加重水桶,期限最高至三個月。
  四、違反第一、二、三條者,若情形嚴重,板主得給予劣退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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