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重婚議題求解

作者: jerli (jerli)   2019-05-20 23:28:11
朋友認識一個大陸女孩
因為相愛所以想結婚
可是女方在大陸有配偶
但是沒辦法離婚
他們有在網路上爬文
發現依我國法規重婚相關法律
“在允許重婚的國家重婚不須受罰”
“在國外結婚只要符合當地結婚法規我國就承認婚姻”
以上兩點認知是否有誤?
另外提問兩個問題
第一,重婚的部分我國法律是否承認婚姻效力?
第二,這樣重婚會受到大陸法律的處罰嗎?
以上,求各位專業的法律人士解答!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9-05-21 00:02:00
重婚罪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5-21 03:06:00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你要先在大陸取得結婚證,才能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不過,總覺得中華民國政府很奇怪....要現在大陸辦理結婚登記,然後才能在台灣登記阿哩哩..........那對岸當局是以什麼身分認可台灣人?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9-05-21 07:42:00
單身證明就過不了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5-21 08:32:00
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1項,結婚之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大陸那邊重婚無效二、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大陸那邊罰雙邊,似乎還包括事實婚你的認知也有誤,涉民法第46條,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實質要件非重婚這邊就不會過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5-21 11:24:00
兩岸人民婚姻應優先適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而非涉外民事適用法。實務上,是先到大陸辦理結婚登記(結婚在此時發生效力),再來台灣辦理結婚登記,因為大陸人士不能以為了辦理結婚登記為由申請來台。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5-21 11:52:00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那邊我有說呀,他提問查到的"在國外結婚只要符合當地結婚法規我國就承認婚姻”前提不是建立在當哦哦,我知道你說的點了大陸人跟台灣人跑去允許重婚的國家重婚,依52條1項,要件依據行為地法,這樣重婚有效;然後依44條限制適用只限制適用大陸地區違反公序良俗XD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5-21 14:30:00
目前我看一本國際私法的書,是說《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有關結婚要件部分是指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都依行為地之規定。我個人是覺得這一條立法立得不好。《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的立法較好,實質要件依各當事人之本國法(本文);形式要件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舉行地。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及衍生之法律事件,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規定,是要優先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5-21 14:38:00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開宗明義就是 統一的法 啊~~~~只是,不知道藍委現在若反過來噹執政黨立委跟閣揆是不是又推給說 "這是國民黨立的法" .... :D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5-21 14:41:00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前文: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就法律角度來看,目前的憲法就是一中憲法,不然就修憲或制憲唄。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5-21 14:42:00
之前在八卦板也有講過,明明台灣根本沒把大陸看成同位階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5-21 14:42:00
修憲的門檻那麼高,搞到十幾年都沒修憲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5-21 14:43:00
講白一點就是 堂堂中華民國 vs 小漢的 大陸當局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5-21 14:43:00
我猜當初寫行為地也是要避開比較敏感的議題,如果按照涉民法那樣的立法例,就要寫成依各當事人之本國法XD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5-21 14:44:00
其實也不難理解,本來兩岸實質事務就是盡量不要提主權這部分....兩岸條例也明講,大陸地區是 台灣地區以外的中華民國領土對於對岸統領當局,也是用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台灣未曾尊重對岸政權機關,又奢望大陸以對等態度面對台灣....這個嘛......?蔡總統說 台灣不接受一國兩制,卻用自己的一國兩制,來跟對岸作交流......有時候看到也是會暈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5-21 14:58:00
不過仔細對照,本國法主義立法部分,也都是改成依該地區大概真的像T大說的,當初立法沒弄好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5-21 16:35:00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沒考慮到萬一「行為地」是「第三國」的問題,照理說用目的性限縮解釋,將行為地限縮解釋為大陸地區或台灣地區即可,但我不清楚是否有人這樣子主張?台灣地區跟大陸地區的法律關係,有點像是介於內國人與外國人之間。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5-21 17:07:00
哈,有看到了,41條第三項,本章所稱行為地指在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5-21 20:52:00
我也看過了,該條例已明文規定將行為地限縮為台灣地區或大陸地區。據我的了解啦!大陸那邊的結婚登記審得比台灣還嚴格,重婚基本上就登記不了了。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5-21 21:38:00
很奇妙的立法模式,限縮的舉行地法主義XD登記不了應該要慶幸,怕只怕真的完成登記(抖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5-21 22:22:00
台灣人與大陸人結婚之準據法判斷基礎:  (一)行為地在台灣地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同)第2條第1款)或大陸地區(第2條第2款):依第1條及第41條第3項,以第52條為準據法之判斷基礎。  (二)行為地在第三國: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為準據法之判斷基礎。 以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重婚都是不合法的,後婚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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