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訴93條之1第一、三項是否矛盾?

作者: ChiehKuo (Jas)   2019-04-01 18:08:55
各位前輩好,
我是超級綠的刑訴新手
想請問第一項既然說這些法定障礙事由不會計入24小時
為何第三項又說「因第一項之法定障礙事由致二十四小時內無法移送該管法院者,檢察官
聲請羈押時,並應釋明其事由」?
我的想法是:既然這些事項不算入24h 也就沒有因這些事項而超過24h可言了吧
還是第一項的24小時指的是法律上計算的時間 而第三項指的是自然時間24小時?
請問我有誤會什麼嗎
感謝~~
以下附上法條供參考~
第 93-1 條
I
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
。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在途解送時間。
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
四、因被告或犯罪嫌
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
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
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其等候第三十一
條第五項律師到場致未予訊問或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第
三十五條第三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亦同。
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須由通譯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六小時。
七、經檢
察官命具保或責付之被告,在候保或候責付中者。但候保或候責付時間不得逾四小時。
八、犯罪嫌疑人經法院提審之期間。
II
前項各款情形之經過時間內不得訊問。
III
因第一項之法定障礙事由致二十四小時內無法移送該管法院者,檢察官聲請羈押時,並
應釋明其事由。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4-01 18:43:00
這一條在民國86.12.19增訂公布時的立法理由,提供你參考一下:按憲法第八條第二項所謂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之「二十四小時」,係指客觀上得為偵審之進行者而言,遇有法定障礙事由者,不應予以計入,惟現行法並無相關法定障礙事由之規定,實有訂定明文之必要。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4-01 19:13:00
我知道原po困惑的點啦,簡單說就是遇到法定障礙事由,不計入24小時這點是無疑問的,但假如偵訊時間加上法定障礙事由所發生的時間超過24小時,這些事由都不說好像說不過去吧,好歹說一下是發生哪些障礙事由嘛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4-01 21:40:00
91-1第一項是指那些情況可以不計入 第三項是指如果"現實時間超過24小時"檢察官要說明為啥遲延(是真的違法了還是有第一項的哪些法定事由)
作者: ChiehKuo (Jas)   2019-04-01 22:05:00
感謝t大s大k大回覆 請問k大的現實時間 是否是指自然時間? 意思是只要手錶跑24小時就要說明超過24小時的理由~?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9-04-01 22:42:00
從拘捕的時間到聲押卷證進法院的時間前者有拘捕通知書,後者有收文章,只要二者所載相距超過二十四小時即屬之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4-01 23:35:00
對啊
作者: wieter (大車人生)   2019-04-02 11:06:00
從逮捕時間開始到檢察官聲請羈押為止,扣掉法定障礙事由,如果還超過24小時,檢察官就要說明理由,不難理解吧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4-02 17:19:00
換個方式說一下好了,這條為什麼是附帶在檢察官聲請羈押要在聲請書另外記載法定障礙事由並且釋明因為依據93條二項,聲請羈押的前提是合法拘提或逮捕,而且時間還要在拘捕二十四小時內所以假如扣掉法定障礙事由還超過24小時,這聲請必定是被駁回,連另外釋明也不用了
作者: ChiehKuo (Jas)   2019-04-04 21:49:00
感謝S大詳細說明~~~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