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atrickStump (I'm Patrick Stump's fan)
2019-02-21 02:46:25先謝謝各位提供寶貴意見
本文太長,為了回推文方便所以刪除
以下對推文的建議做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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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ckStump (I'm Patrick Stump's fan)
2018-02-20 17:39:00寶寶可以帶回台灣因為媽媽有監護權可以獨立幫寶寶申請美國護照 只是如果沒有生父同意擅自帶寶寶出境美國的話 在美國這邊的監護權有可能會因此被改判給生父而已
不如研究a不同意的情況下,在美國如何訴訟,找美國律師比較恰當。當然也可能因訴訟就動彈不得,但是不是比回到台灣,又導致後續台美兩地訴訟,強制執行等好?可以評估看看。另外,a的財力如何也是重點,畢竟他也是要跨海請律師打,錢少不了
就算依我國法 子女住所地不就是在美國嗎而且真要用我國的涉民法也能翻出第55條來用美國法外遇在美國 小孩生在美國 小孩是美國人既然被在美國起訴了 美國法院認定有管轄權也很正常就算真的孩子拿回台灣打這個官司 我國法院審酌以後說不定還是拿美國法出來當準據法官司當然可以嘗試著打..
在我個人的看法,把小孩帶回台灣,才比較有勝算,而且是一開始打官司時就要這麼做了。
一開始帶的回來早就沒有後面這些事了 不過現在也白講
我要是對造律師,就依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抗字第7號申請暫時處分。
這件如果在台灣打的話,依第1066條,甲乙這方目前穩贏的。在對方的主場打,當然不利。真不懂對方都鬧了那麼久,還不離開美國?
那也得我國法院用我國民法當準據法才行雙重國籍判斷下美國法或我國法哪個是關係最切法律很難講
抱歉!民法第1066條限於生父違反真實之認領(即事實上非孩子生父卻出而認領)始有其適用。
如果用我國民法的話原PO自己有找到1063+大法官解釋了..
對!司法院釋字第587號解釋就是正解,對於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不得認領,只能領養而已。我只能說,當初小孩如果回來台灣的話,等於就是吃了無敵星星了。小孩如果住所在台灣的話,依涉外民事適用法第3條,關 第2條係最切所定的本國法就是中華民國法律了。問題是目前父母小孩通通都是在美國,我認為關係最切的本國法是美國法律。我要是A的話,怎樣都不會讓小孩離開美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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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ckStump (I'm Patrick Stump's fan)
2019-02-21 21:54:00回樓上 還沒研究過但應該不可行 猜測收養他人子女一樣會需要生父生母的同意
是要生父同意沒錯啊,但還是能訴訟吧。如果收養成功,基本上跟生父無關了?不就大結局了。其實你們諮詢跟研究的很徹底了,這部分看要不要請美國律師評估看看收養要件、程序以及能否救濟。不過,我不懂美國法,純嘴上出建議的
好奇當初乙在法庭不簽會有什麼後果有沒有考慮直接在美國取得合法身份 等小孩成年再說小孩子監護權目前在甲乙這邊 若被迫返國而小孩又無法帶離美國 這個監護權可能也會因此被判給A男 (如果到期又留在美國,他也可以指控你們是非法移民 小孩在你們那邊不利 ) 這部分應該是要請教美國律師移民版那邊應該可以問只要條件有變化 不論有什麼協議或之前的判決 對方都可以要求提告要求改判的
我是贊同跟對方和解,讓寶寶被乙收養會比較好。講白一點,本件就是大人之間的恩怨,扯到下一代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