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台美親子訴訟判決在台效力(婚生否認)?

作者: PatrickStump (I'm Patrick Stump's fan)   2019-02-20 17:16:00
文章很長、情況比較特別
想請教在台灣打贏官司的可能性有多大?
目前已經徵詢過數家國際法律事務所
不過因為案子太特殊,台灣沒有前例
每位律師的想法跟解釋法律的立基也不同
因此上來希望可以集思廣益
看看有沒有什麼盲點是我們沒有想到的
如果有合適具經驗的法律事務所也歡迎推薦
非常感謝!
手機排版,若有閱讀困難請再告知
#背景:
甲女、乙男皆為台灣籍,在台灣登記結婚
A男為美國籍
寶寶有台灣、美國雙重國籍
#事由:
1.甲乙在台灣登記結婚,婚後數年開始感情不睦,在外各有男女朋友但從未辦理離婚,其
中甲的男友A為美國公民
3.之後甲乙決定復合並各自與男女朋友分手,不巧甲在當時發現懷孕,甲乙決定生下來並
當作自己的小孩扶養,A男也同意此安排
4.甲乙於甲懷孕期間搬到美國工作,A男被提分手後不甘心,持續糾纏欲與甲復合被拒,
甲斷續與A男通訊聯絡(email及LINE通信,有保留紀錄),A男開始對甲言語攻擊,指責
內容不外乎甲不應該決定留下孩子,甚跑到甲乙夫妻美國的住處騷擾,導致甲身心受創被
診斷出產前憂鬱症
5.甲在美產下小孩,因此寶寶具有美國籍,出生證明父母欄登載著甲乙的名字
6.寶寶出生後,A男不甘心被拒並至美國當地的法院提告,申請強制進行親子鑑定
7.美國法院依照DNA鑑定結果判定A男為寶寶的生父,寶寶的出生證明上父親需被更正為A
;而乙在當天經法官裁示才突然被列為被告,且法庭要乙簽署一份「自願放棄親子關係宣
示書」;雖說文件標題敘明「自願放棄」,但實際上當時迫於情勢、法官亦裁示這是必要
的行政程序,所以甲乙根本沒有第二選擇也沒有法律救濟,乙只能在沒有律師陪同的情況
下簽署宣示書
8.甲跟A經雙方律師協議後遞交同意書經法院公證,由甲擁有完全監護權(身體監護權phy
sical custody跟法律監護權legal custody),寶寶跟著甲乙同住,A男也就是生父只有
探視權。寶寶若要出境美國會需要A男的同意。因為A反對的緣故,寶寶迄今沒有回過台灣
亦未入台灣戶籍
目前美國法院的判決尚未至台灣申請強制執行,甲乙正在尋找帶寶寶回台灣定居的方法,
想請教以下法律問題:
(紅色字體是問題本體
白色字體是我們查到可能牽涉的法律條文及判例)
1. 按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規定:「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符合
此條件者台灣法院不予承認其判決,我們是否可以主張台灣法院對本國人(甲、乙兩人)
的婚生否認事件有管轄權,進而要求不承認美國法院的判決?
* 以下參考法務部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法律字第 10303514090 號 行政函釋。
* 家事事件法第61 條規定:「親子關係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子女或養子
女住所地之法院。二、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法院。(第 1項)前項事件,有未成
年子女或養子女為被告時,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第 2 項)」
* 民法第 1060 條規定:「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
* 家事事件法第 63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並規定 :「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
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第 1 項 )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
告。(第 2 項) 」
* 自上開規定觀之,我國法院就父、母或子女住所地於我國之婚生否認事件,原則上
應具有國際審判管轄權(可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親字第 123 號判決、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親字第70 號判決)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草案新聞
http://ir.lib.pccu.edu.tw/retrieve/64419/%E8%91%89%E7%A5%90%E9%80%B812.pdf
2. 承上,民法1060條規定:「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甲乙並沒有
美國國籍,僅至美國短期工作2-3年即返回台灣,那麼按照法律上住所之定義,甲乙夫妻
的住所應為台灣或暫居國(美國)?
3. 續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3項規定:「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
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因為在美國的婚生否認訴訟是由寶寶生父A提起的,但依照台灣現
行法令,婚姻關係下所生小孩,除非父母或子女任何一方提告否認子女且經判決確定,生
父才能提認領或確認親子關係訴訟認親;不同國家有自己的主權跟法律系統,但甲乙是否
可以主張在美國這邊的訴訟內容程序有違台灣公序良俗,進而要求台灣法院不承認其判決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1條規定:「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
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女。」
* 民法1061-1063條規定:「第 1061 條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
女。第 1062 條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能
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第 1063 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
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
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
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夫縱在受胎期間內未與其妻同居,妻所生子女依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亦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在夫妻之一方依同條第二項
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自無許與
妻通姦之男子出而認領之餘地。(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2071號)
* 司法院釋字第587號釋憲:「現行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
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
。且如許其提起此類訴訟,則不僅須揭發他人婚姻關係之隱私,亦須主張自己介入他人婚
姻之不法行為,有悖社會一般價值之通念。故為防止妨礙他人權利、維持社會秩序而限制
其訴訟權之行使,乃屬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
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87
* 法務部民國99年3月2日法律決字第0999008068號:「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或確定裁
定,其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認其效力,為民事訴
訟法第 402 條第1 項第 3 款及第 2 項所明定。而前開所稱「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內
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係指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內容在實
體法上違背我國公序良俗之情形而言;亦即外國法院之判決內容,為我國法律上所禁止之
行為或為犯罪之行為,或我國社會觀念上認為違背善良風俗者均屬之,前經本部 96 年 4
月19 日法律決字第0960013908 號函示有案。」,故收養人之年齡未長於被收養人 20
歲,雖持憑外國法院裁定認可之判決,仍於我國法律未合,戶政機關即得否認該收養登
記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media=print&id=Z00000%2C%E6
%B3%95%E5%BE%8B%E6%B1%BA%2C0960013908%2C20070419&type=e
* 其他參考:
(1)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重上字第525號
(2)妻外遇生洋娃娃洋父與老公爭養 https://news.tvbs.com.tw/entry/60394 及 htt
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532587 及 https://blog.xuite.net/rclaw
_pa/twblog/147608170-%E4%BA%BA%E5%A6%BB%E5%A4%96%E9%81%87%E7%94%A2%E5%A5%B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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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B8%AB%E3%80%89
(3)華南金控千金 金髮兒生父曝光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
/20120607/34282931/
4. 乙在美國的訴訟中被法官裁示必須簽署一份「自願放棄親子關係的宣示書」,這份文
件是否會影響後續在台灣的訴訟?
5. 如果不幸地台灣法院承認美國法院判決,但寶寶在台灣依照戶籍法仍必須登記為甲乙
的婚生子女,而在台灣,「認領」行為只能適用於非婚生子女上,若寶寶在台灣的法律制
度中仍定義為婚生子女,婚生子女要怎麼被生父A認領?台灣的法規似乎不允許這種矛盾

6. 承上,因為寶寶具有台灣國籍,如果A勝訴,A是否也必須在台灣完備認領程序,才能
在法律意義上真正有監護寶寶的資格?(美國沒有戶籍制度,所以所謂的確認親子關係也
僅是在出生證明上更正A為生父而已,寶寶還是跟著乙的姓氏)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3條:「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
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前項被認領人為胎兒時,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
兒之本國法。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
* 內政部網頁(https://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422
&p=&f=)也提及類似程序「3.外國人認領本國子女時,應提符合我國或該國認領成立要件
有關法令規定文件,69年2月9日以前出生者並依規定辦理喪失國籍、廢止戶籍登記手續。
」「7.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
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 以上的法律條文及程序中提到認領成立的要件是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
而被認領人的寶寶具有台灣美國雙重國籍,那麼可以理解為認領成立必須同時滿足兩邊的
法律規定跟程序嗎?還是只要符合單一國(美國)的法律規定就好?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2-20 17:26:00
寶寶有辦法回台灣再說。
作者: PatrickStump (I'm Patrick Stump's fan)   2019-02-20 17:39:00
寶寶可以帶回台灣因為媽媽有監護權可以獨立幫寶寶申請美國護照 只是如果沒有生父同意擅自帶寶寶出境美國的話 在美國這邊的監護權有可能會因此被改判給生父而已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2-20 18:32:00
不如研究a不同意的情況下,在美國如何訴訟,找美國律師比較恰當。當然也可能因訴訟就動彈不得,但是不是比回到台灣,又導致後續台美兩地訴訟,強制執行等好?可以評估看看。另外,a的財力如何也是重點,畢竟他也是要跨海請律師打,錢少不了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2-20 21:28:00
就算依我國法 子女住所地不就是在美國嗎而且真要用我國的涉民法也能翻出第55條來用美國法外遇在美國 小孩生在美國 小孩是美國人既然被在美國起訴了 美國法院認定有管轄權也很正常就算真的孩子拿回台灣打這個官司 我國法院審酌以後說不定還是拿美國法出來當準據法官司當然可以嘗試著打..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2-20 22:03:00
在我個人的看法,把小孩帶回台灣,才比較有勝算,而且是一開始打官司時就要這麼做了。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2-20 22:06:00
一開始帶的回來早就沒有後面這些事了 不過現在也白講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2-20 22:08:00
我要是對造律師,就依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抗字第7號申請暫時處分。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2-20 22:09:00
對方看來有做啊 文中有提現在寶寶出境要A同意..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2-20 22:15:00
這件如果在台灣打的話,依第1066條,甲乙這方目前穩贏的。在對方的主場打,當然不利。真不懂對方都鬧了那麼久,還不離開美國?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2-20 22:21:00
那也得我國法院用我國民法當準據法才行雙重國籍判斷下美國法或我國法哪個是關係最切法律很難講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2-20 22:28:00
抱歉!民法第1066條限於生父違反真實之認領(即事實上非孩子生父卻出而認領)始有其適用。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2-20 22:30:00
如果用我國民法的話原PO自己有找到1063+大法官解釋了..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2-20 22:39:00
對!司法院釋字第587號解釋就是正解,對於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不得認領,只能領養而已。我只能說,當初小孩如果回來台灣的話,等於就是吃了無敵星星了。小孩如果住所在台灣的話,依涉外民事適用法第3條,關                    第2條係最切所定的本國法就是中華民國法律了。問題是目前父母小孩通通都是在美國,我認為關係最切的本國法是美國法律。我要是A的話,怎樣都不會讓小孩離開美國的。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2-20 23:18:00
樓上是不是引錯條號?喔喔,看到後面的更正了
作者: jase1979   2019-02-21 09:58:00
A這樣鬧下去也不會得到他想要的結果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2-21 10:27:00
有驗過DNA的話......基本上台灣法院應該會照判有親子關係存在台灣原則上只要夫妻之間全盤否認有非婚生情況,法官不會強制驗親子DNA ,這也是民法保障婚姻關係存續狀態下所生子女權益但,這些都是"沒有DNA鑑定的前提"換言之,今天DNA的鑑定不容否認.若當初甲乙帶回台灣生,並且登記為婚生子女就不會有現在的問題因為出生地在美國,自然有美國國籍,同樣受美國法律保障反正,甲乙既無法帶回台灣,加上又有美國法院先判的結果不用想太多了還有,現在小朋友"仍未具有台灣國籍"(未辦理登記)孩子帶不回來+有美國已判決生父更正及法律文件=放棄吧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2-21 10:46:00
但小孩子帶回台灣的話,戶籍登記你們也只能將父登記為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2-21 10:46:00
個人認為,你們能否舉證A男不可能具有撫養能力?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2-21 10:47:00
A,不然可能會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2-21 10:47:00
亦即讓法院重新裁定在寶寶的權益最佳狀態甲乙能夠給小孩最好的福利方式甚至你們願意負擔A男來台灣探視小孩的費用但就像上面講的,A男已經確定為生父這一塊已無可否認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2-21 10:55:00
不要亂講,婚生可不可以否認跟有沒有DNA鑑定無關啊1063條第2項有規定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之主體,不是夫妻子,就算有DNA鑑定也是徒然啊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2-21 11:30:00
樓上...現在是 "出生證明登記的(生父不是乙) "你戶政單位能登記的生父 ,是 "A"試問,要怎樣去法院打否定 出生證明 上面的生父紀載??今天這張改過的出生證明,是"經法院強制鑑定DNA後的結果"你甲乙去戶政辦理小孩登記,也是要出去公證過的出生證明台灣駐外單位能認證過的,只有"生父是A"的出生證明出具認證過的出生證明"又不是隨便抱個小孩,就可以去戶政辦理出生登記..:D你台灣有1061 ,但小孩有美國法律保障,確認生父為A現在人又在美國,回不了台灣,一切免談( ︶︿︶)之前法院判那些跨海討小孩的,都是沒有驗過DNA所以人只要在台灣,法院就不會判強制驗DNA這就是大家說出生前若回到台灣,一切就好辦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2-21 11:48:00
完全弄相反了吧,戶籍法小孩也是登記成甲乙的婚生子女是生父才要去提婚生否認,但1063條2項已經有限制提起主體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2-21 11:50:00
樓上....請問"出生登記"是否需要"出生證明文件"現在是 "這份文件"已經紀載 "生父非乙"現在整個案子是反過來,甲乙想保有生父生母的身分可是法律文件已經載明"乙非生父"請問,你經駐外認證過的出生證明,記載"生父為A"戶政要怎樣擅自登記為乙???s大,你說的那些,先決都是 "尚未經反證生父為他人的前提"一經登記之後,第三者都無法向台灣法院訴請其為生父之訴你要甲乙去偽造一張 假的出生證明 嗎???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2-21 11:59:00
一樣啊,就算出生證明顯示生父是A,用1062去推算依照1061,小孩還是甲乙的婚生子女啊現在爭議點在於說婚生推定到底是不是民訴402第3項的公序可以阻擋外國判決的效力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2-21 13:23:00
美國那邊還沒判決之前,跑回台灣,勝訴機會還比較大一點,美國法院都確認A男為寶寶之生父了。以後就算回到台灣,甲乙敢到戶政事務所把寶寶之父申報為乙而非A嗎?這已經家事事件能不能翻盤的問題,而是甲乙觸犯刑法的問題了。這已經不是家事事件能不能翻盤的問題,(更正)在台灣,甲乙敢把寶寶之父申報為乙,才有寶寶是乙之婚生子女,問題這極可能會觸犯刑法。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2-21 13:50:00
不會有刑法的問題呀,有權審查的是戶政人員啊戶政人員就申報要實質審查,判斷是否是婚生子女受胎日期落入妻子前段婚姻關係,要另外透過否認之訴取得登記的案例很多,這段期間就算有DNA鑑定,戶政人員還是一樣依民法不會給生父登記的不過印象中,美國也是有婚生推定制度的,而且這邊生父只拿到探視權,感覺有些蹊蹺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2-21 14:51:00
會不會觸犯刑法的問題很容易解,把婚生事實跟真實生父都跟戶政說,戶政要登記誰都沒差。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2-21 15:06:00
http://tinyurl.com/yxr5ees9 台北市報戶口的應俱資料國健署 出生證明書 格式http://tinyurl.com/y46thqc3試問,當一個在國外出生的小背比,出生證明書記載的配偶(或生父欄)寫的是 另外一個人的名字時試問,戶政單位是否准予登記入籍???今天你翻譯國外出生文件並經過駐外領事單位文書認證時可不可能隱蔽掉 "生父" 這個欄位呢????若今天你弄得到官方文件上面完全無記載特別的A的資料單純只有甲乙為其父母的證明文件,當然這張翻譯後拿回來戶政自然就准予登記可是若之後對方(A)追來台灣,舉證真實的出生證明文件你能告訴我,法院是否會靠單純靠1061 駁回A 的告訴???不可能啊.....你要靠 1061 ,你就得從頭到尾都沒有任何其他的地方的證據,法院才會基於1061保障家庭,駁回第三人所有請求今天A有已經驗過DNA的證據,還有美國司法方面裁定生父你認為台灣方面,能不看這些證據,單以1061駁回嗎???今天小朋友是美國籍,AIT 會不會介入???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2-21 15:49:00
一樣啊,婚生推定就是這麼威啊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2-21 15:51:00
呵呵呵呵~~~~可以翻一篇來看看嗎??看那麼久,也沒看過哪家法官有寫出這麼經典的"推定" 法律效果有大於 "實證" ???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2-21 16:02:00
婚生推定只能透過訴訟否認啦違反真實血緣關係在法律的眼裡,不是很重要,不然怎會有大法官解釋,而且生父還沒訴權你大喊我是生父,法院還是駁回啦補一個,最高院23年上字第3473號判例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2-21 16:47:00
原po提到的新聞案例可以看一下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家上字第311號民事判決法律上的爸爸;真實血緣的爸爸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2-21 16:57:00
剛看一下,生父一樣駁回,這是我國法院既定的方式,因為有釋字又寫在立法理由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2-21 17:20:00
是貼給M看的,我怎麼敢要求A大幫忙看~~~
作者: PatrickStump (I'm Patrick Stump's fan)   2019-02-21 20:54:00
感謝以上各方的建議 因為要推文的話太長了 我直接修文來回覆說明比較快
作者: DarkHumanity (Humanity)   2019-02-21 21:16:00
釋字587,帳號m開頭的看一下吧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2-21 21:41:00
我是蠻好奇的,因為美國也有婚生推定的制度,但可能不像台灣比較難推翻掉,所以是基於甚麼規定駁掉婚生推定?
作者: PatrickStump (I'm Patrick Stump's fan)   2019-02-21 22:00:00
美國的確有婚生推定制度 但不同的是在當州的法律剛好就是允許任何人都可以是適格原告 也就是說任何人都可以來討戰你的婚生關係 所以路人看到你的小孩很可愛 他也能到法院去提告要求做親子鑑定 至於您說的基於什麼理由推翻婚生關係?就是DNA鑑定結果囉然後美國某些州的法律實際上比較偏向台灣民法(即便被證實是生父也沒有任何法律的權益跟義務)例如佛州https://tinyurl.com/y3s3he4s可以參考上列新聞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2-21 22:46:00
你舉的案例沒那麼簡單啊,娶二房那部分,依照涉民法46條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台灣男還是用中華民國法呀,台灣不承認重婚,這樣婚姻還是沒成立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9-02-21 23:08:00
男人想合法娶二房,那得引回教律法,那請先當回教徒。要往世俗看,請先取得法律准多妻的國家之公民身分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2-22 08:20:00
哈,為了重婚放棄原有國籍而變更聯繫因素,會有涉民法規避的問題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2-22 10:06:00
可能還是有些被誤解的...今天不是生父追來提告訴的問題是 1.你甲乙"如何把小孩帶出國"是 1.你甲乙"如何把小孩帶離美國"2.你甲乙如何生出一份合法出生證明讓戶政單位辦理登記對,沒錯,若今天生母在醫院時,堅不吐實說出生父名字當然醫院等自然不載明 生父基本資料就會有一份 "只有載明生母,沒有載明生父"的出生證明那,戶政單位,自然依1061,推定生父為 乙,並據以登記但,若今天甲乙就是只拿得出" 生父為A"的出生證明大家請告訴我,戶政單位是否仍依1061逕予登記 生父為乙?要嘛就是偽造文書,不然就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甲乙則觸犯致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要是不用出生證明就可以辦出生登記?那隨便去偷抱小孩就可以辦入戶口啦....就像我前面講的,就"還沒辦理台灣這邊的出生登記"人家A手腳快,透過美國司法在美國擋下來並確認父子關係今天美國那邊開出來的證明文件,絕對不會有生父為乙的可能性,那甲乙要怎樣讓台灣戶政單位登記????否認之訴,都是 "夫妻為小孩辦理登記之後"的第三者告訴甲乙有辦法走到"辦妥台灣的出生登記" 這一關嗎??大家有空可以研究一下 吳憶樺 事件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2-22 11:02:00
恕我駑鈍,吳憶樺事件跟原po提供的案例有什麼關聯?怎麼帶出國是個問題,其他根本就不是問題,就算你今天拿生父是A的出生證明去登記,戶政機關一樣是依民法婚生推定沒有人說戶籍法會有問題,一直扯戶籍法是怎麼樣?「否認之訴,都是 "夫妻為小孩辦理登記之後"的第三者告」傻眼,你看到民法婚生推定相關法條,有哪一條有這樣限制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2-22 11:16:00
樓上可以送看看.....一張生父為A 的出生證明,能否在戶政登記生父為乙,好嗎?書面記載為準,還是推定為準?? 這很單純的法律詞.可以直接拿這樣的問題問內政部,就這麼簡單你只要問 ..."一份出生證明記載生父為A的文件"可否在戶政單位逕以1061,改登記該嬰兒生父為乙(夫)"s大,還是戶政已經有明確回答你是這樣登記?國外開出的證明文書,你要怎樣辦入戶籍???我知道這很少見,但是這案子美國已經先判了你台灣這邊法院會怎樣做?舉吳憶樺事件,是要說....法院有保障吳憶樺在台生活嗎??也是沒有,還是由祖母帶回去,不是嗎???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2-22 11:34:00
法務部100年9月6日法律字第1000021139號函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2-22 11:38:00
請先能夠辦妥出生登記或者是入戶籍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2-22 11:38:00
又親子關係之認定,血統真實原則與身分安定性應同時兼備,因而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在未先有否認子女之訴之勝訴確定判決在前,則該子女在法律上不能不認為夫之婚生子女,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亦無從藉由其他親子血緣鑑定或訴訟而穿透婚生推定性,逕而建立起法律上之父子關係,且此既為法律所明定推定,戶政機關亦無從為反於法律規定之登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5年度親字第 31 號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5 年度易字第 210 號判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487 號判決參照)。貴部來函建議增訂民法第 1063 條第 2 項但書,以生父確具撫育事實且具親子關係,毋需提起否認之訴乙節,與上開法理尚有相悖。況由司法機關以外之行政機關逕為認定親子關係之存在與否,其公信力、採認方法與技術、能力等均恐遭質疑,不宜貿然為之。故來函說明七所稱:「... ,得由生父提出醫學科技之血緣鑑定報告及同住撫育證明文件由戶政事務所先行受理出生及認領登記」,與現行法律規定與證據法則有違,尚非可採之道。吳憶樺那部分是因為民法1094,監護權祖父母優先於叔叔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2-22 11:45:00
我是很想看看,在美國已經確認生父的,能否在台灣被翻盤請看清楚那一段法院文字這一段都沒注意到嗎??因而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在 未先有 否認子女之訴之勝訴確定判決在前,則該子女在法律上不能不認為夫之婚生子女]今天本案美國方面已經判了先判了那你台灣還有機會翻盤嗎??所以才說...這個案子還有可能台灣直接登記嗎??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2-22 12:00:00
啊不就回到原po提問,外國判決有無違反公序,要不要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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