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三年前,被電話詐騙。
幾個月前終於收到花蓮地檢署的移送書,
當時在本版也有問過問題。
https://www.ptt.cc/bbs/LAW/M.1532055511.A.C07.html
如今過了五個月,判決書出來竟然是不起訴書...
如下圖
https://imgur.com/9Cs80EX
https://imgur.com/FaqOXCF
https://imgur.com/zr38YLY
https://imgur.com/XuVClH9
起訴書的內容:
被告似乎在之前就曾因為同樣事件(詐騙)被告,
當時 判有期徒刑兩個月。
可是在這一次的詐騙事件,
被告以 去台北五分埔批貨時,
不小心掉了富邦、郵局、國泰世華、合作金庫的存摺及提款卡。
由於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有詐欺犯意,
因此判決不起訴。
想請問幾個問題:
1.在前一次開庭時,已經聲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根據這一張不起訴書,
請問是不是可能拿不回錢?
因為起訴書上說被告無詐欺犯意,所以是不小心?
2.如果無法向被告取回財物,那麼要如何追回來?向詐騙集團取回?
3.因為我不服這一份不起訴書,要準備聲請不服上訴,
起訴狀內要如何表達才能夠有希望在二審翻轉結果?
4.所謂的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有詐欺犯意,法律上通常是如何判定的?
因為被告已經有前科了,而這一次不起訴書竟說沒特殊犯意就直接判定不起訴...
小弟我只有當時做筆錄給予警察拍照的轉帳單,
就沒有其他證據了...
請求各位高僧給予小弟一些指示
謝謝你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