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先前有民法侵權案件在身,本以為是採用無責推論制。結果民法無此,查閱為法院心證
假設為「無罪責推論制」
原告舉證不足,因法律優先設定被告無罪責。
故,舉證不足情況下,被告為無罪責。
假設為心證制
法院不是要聽完原告+被告的敘論後再下定論?如被告無開庭敘論、原告舉證又無法完全
滿足下,通常是按責失比例?還是被告完全免責?
我個人認為
依心證制下,被告不能有優先設定無責的權利。故雖原告舉證不足,但被告仍須負擔部分
責任。如不想負擔部分責任責應出庭對原告之舉證進行抗辯,不出庭則視為棄權。
因此,即使被告不出庭,法院也不能因被告無證詞而原告舉證不足情況下判被告100%免責
以上是我自己想的~
因非法律相關,所以請問各位大大,民事侵權糾紛責任劃分,心證情況下為何?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