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多人共用一個帳號被告的疑問

作者: tmen520 (聽你在喇叭)   2018-11-10 02:27:22
純屬好奇請教一下
如果一個帳號是三五好友在共用
其中一個人在網路上po文罵人被對方控告
到法院時大家都說不是他po的
這種情況會如何進行?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18-11-10 06:59:00
如果是在ptt會被砍帳,以後就不能有分身了找證據是原告或檢察官的事付錢給律師幫忙找也可以
作者: Lailungsheng (原來我是蕭遠山...)   2018-11-10 07:19:00
1,網路申請者->2,ptt帳號申請者3,承認並有證明者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11-10 09:48:00
你認為法官會採信被告找一堆人出來充數的說詞嗎????還不如說 把密碼帳號 share 到ptt 給大家用
作者: tmen520 (聽你在喇叭)   2018-11-10 10:08:00
罪刑法定原則啊 沒證據的話 法官能怎樣?而且原文說得很清楚是三五好友共用 並不是臨時找幾個人出來充數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11-10 10:09:00
法官心證是不採信你的辯解啊~~~~既然是三五好友,那都沒有人承認那一篇,表示有三五好友+1我是法官,也不會相信你說這是三五好友共用,對吧?不然,我賣了課本給詐騙集團,然後跟法官說...."我課本跟印章都掉了,密碼剛好寫在上面,法官你信不信?"
作者: tmen520 (聽你在喇叭)   2018-11-10 10:12:00
如果這三五好友可以分別說出這個帳號最近po過的文章,這樣法官還不信嗎?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11-10 10:13:00
說個更有趣的,當有個女人,生個小孩,然後要那幾位跟她曾啪啪啪的男性負責,結果告上法庭,女方說只有跟這些男生上床過,可是DNA一驗,窩靠~~~全都配對不上....
作者: tmen520 (聽你在喇叭)   2018-11-10 10:14:00
而且上網的ip位址都不一樣,起碼可以證明確實不是同一個人po的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11-10 10:14:00
好啊,你女生怎解釋 DNA 都驗不合的情況???
作者: tmen520 (聽你在喇叭)   2018-11-10 10:15:00
你講的是有科學證據直接驗證 賴不掉啊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11-10 10:15:00
法院裡面有那麼好掰歐?不如您可以自己試看看,親自實作吧....
作者: tmen520 (聽你在喇叭)   2018-11-10 10:16:00
因為我看過太多案例 只要證據不足或模糊的情況下,真的可以隨你掰好吧 就拿我前面說的 五個人可以分別說出這帳號最近po過的文章 而且ip位址都不同 這樣法官還能說他們在胡扯嗎
作者: Lailungsheng (原來我是蕭遠山...)   2018-11-10 10:22:00
鬼扯什麼…發文時ip的申請者就是優先被告再來是ptt申請者,但ptt通常不給資料發文時ip申請者…懂,啊幹,算了浪費時間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11-10 10:43:00
恐同的想當法官,這下有趣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11-10 10:51:00
那,賣帳戶的說,課本被不明人士撿走,我也不知道誰拿去用我都舉這個例來反證,你認為你講三五好友共用,可信嗎??既然是三五好友,卻又出現一篇沒人認領的文章你自己的證據 都無法證明你講的話的可信度了檢察官幹嘛理你IP ? 你要漫罵別人,怎會傻傻的用自己IP?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11-10 10:59:00
恐同的當完法官不過癮,繼續當犯罪學專家和檢察官
作者: tmen520 (聽你在喇叭)   2018-11-10 10:59:00
所以意思是 法官不會管是誰po 只會管ip申請者?就算ip申請者從來沒在用,他就是要扛罪就是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11-10 11:01:00
那位 s網友,你要繼續在板上弄low 弄臭你們那群人的水準?我是不反對歐....要拿屎往自己身上抹,那也是 自由 啊無意義的挑釁與謾罵,從來不會有好下場的....你就繼續跳吧...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11-10 11:07:00
你是不是邊看著鏡子邊打這些敘述呀,頗有自知之明提供錯誤的法律意見就經不起別人指正和檢驗嗎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11-10 11:39:00
請啊,繼續漫罵啊,反正貴族群這樣的越多,越讓人反感.反感的人,沉默多數,不是每個人都會想跟貴族群有任何互動你們這族群,何曾有所謂理性溝通存在?? 自己看自己的所有內容,大家早就不想理你們了.加油,好嗎???多多讓大家對你們反感,然後在1124用公投票修理你們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11-10 11:42:00
那怎麼聲援的人比較多呢,你的數學是不是也不太好?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11-10 11:43:00
不都講了,沉默多數不會跟你們有任何互動,國字很難懂?動不動就冠人恐同,誰敢跟你們講話?不得貴群意思,就是恐同...窩靠~~~~嚇鼠人了....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11-10 11:45:00
是不是恐同,看你過去的言論就知道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11-10 11:45:00
你們還是就在同溫層好好取暖,謝謝~~~不聊了~~~浪費時間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11-10 11:47:00
怎麼每次辯論輸了就龜縮起來我只不過是打你法律邏輯有問題呀,怎麼這麼玻璃心
作者: v3su   2018-11-10 13:46:00
檢察官會請各自提出發文時的不在場證明,如果您是使用VPN,這個只是虛擬顯示不同ip,但真實ip依舊存在,調查時自然會出現使用時的正確所在地。另,若數人同時無法舉出不在場證明,確實如L大所言,追究責任的是註冊者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8-11-10 14:59:00
法官不管你們帳號幾個人用。就是用發辱罵文字時的ip來找人。ip的申請人有說明義務。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11-10 15:15:00
要調閱IP登入有通保法11-1的限制啊...#1Rtn73MP我幫大家複習一下,之前有人認為政府可以不甩公投結果→ maniaque: 政府可以不甩公投結果,不知道嗎???現在這位仁兄又說要用公投來修理我們?這邏輯到底是怎麼運轉的呢?連IP都不知道是甚麼的人,在那邊角色扮演法官、檢察官、犯罪學專家?是不是一日系列看太多的呀?
作者: labil01 (拉比)   2018-11-10 16:17:00
一般情形推定帳號申請人為發文者,當事人否認要舉反證推翻,如從來未使用...等,同理,多人共用請自行舉證。特殊情形,當事人無行為能力受監護宣告、已過世……等無法行為,那就不用自行舉證
作者: v3su   2018-11-10 16:35:00
showeig 大,通保法不適用檢察署或法院發函調查哦,只要是刑事、或是涉及到民事訴訟,司法官發函就不適用通保法保護範圍,包括批踢踢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11-10 18:06:00
檢察官還是要事先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作者: tmen520 (聽你在喇叭)   2018-11-10 18:32:00
了解 感謝各位回答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8-11-10 20:57:00
發函請電信公司配合跟核發調取票不同哦。這也是ptt可以不配合給資料的原因。但是實務上電信業者通常都會配合給予資料。而且通保法限制的是檢查官。不限制警方。所以警方向電信業者蒐證後再提供給檢查官。就不違反通保法11-1。也符合個資法第9條。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11-10 21:30:00
想太多,已經有實務判決不採這套說法了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8-11-10 22:14:00
所以通保法之後所有的妨礙名譽案件都是找不到人嗎?應該說。網路妨礙名譽案件都無法合法找人。所以都沒有判例嗎?
作者: hidog (.....)   2018-11-10 22:17:00
當然有判例阿...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8-11-10 22:19:00
那怎麼跟showeig說的不一樣?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11-10 22:34:00
仔細看一下我說的內容,想清楚再發言好嗎?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8-11-11 06:00:00
這是學術板 應假設命題為真 則都不成罪 XD
作者: alog (A肉哥)   2018-11-11 12:02:00
真實的情況是每個人的手機大概都會拿出來調查之前來一個妨害名譽被拘役50天 到板上討拍拍 那傢伙為了自清提供手機反倒被人家看到更關鍵的證據案例一樣打死不承認是他發的文
作者: purplebfly (紫翔)   2018-11-11 14:04:00
#1FYCNpwy 本板文章,車上有兩人開車撞癱機車騎士,因為無法證明是誰開車,結果兩人都無罪..其實是有機會的,有的法官必須要有明確證據才會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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