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勞動基準法第11 條第5 款

作者: oherman (qq)   2018-08-06 14:38:53
特別在第11條中明文規定,雇主沒有所列5款事由之一時,不
得預告勞工終止契約。 其中第5款為「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因此,只
要勞工對於所擔任的工作,有不能勝任的事實時,雇主即可預告勞工資遣。
實務上公司要以任何理由都可以扯上不適任,這樣勞基法不就對勞工完全沒任何
的保障,查判決案例也幾乎是法院都認同公司的主張,那勞工要如何救濟自己?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8-08-06 14:47:00
法院認可是有條件的 如果都看到判決書了 可以自己歸納一下法院認定不適任的情狀有哪些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8-06 15:28:00
會有舉證具體事實這一塊.....
作者: wwfman (ouch)   2018-08-06 21:12:00
即使資遣事由合理,勞基法仍有預告期間,及後續同法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及就業保險法之相關保障這些在民法的僱傭篇是沒有明定的很難說是完全沒有任何保障
作者: darkMood (瞬間投射)   2018-08-06 23:23:00
事實上你查的案例絕對不是任何理由都可以成立不適任事實上隨便資遣後來被告到沒工作領薪水的案例也不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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