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84條物權問題

作者: kevlius (Esperanza)   2018-08-03 18:41:10
大家好,小弟目前正在台大開放式課程看陳聰富老師的民法總則。
他有提到一個案例
大致是
甲將土地租給乙
乙種植果樹
丙竊取果實
那誰可以控告丙
他對於這個問題的回答是「根據民法184條,除非丙明知甲有租給乙,否則只有甲可以請
求,因為丙嚴格而言只有侵害到甲的所有權,而非乙的採收權。(乙只能用184-2「故意」
的損害提出請求)(單純財產損失不能用184-1故意或過失)」這我可以理解。
但在立法意旨的部分我比較疑惑,陳老師是解釋說,採收權為債權,不具有社會公開性,因
此為了不要讓侵犯他人權利的人被一個似乎有點莫名的「第三者」告,因此只有所有權人能
告。
但今天被甲告跟被乙告對丙而言似乎沒什麼差別?反倒是乙原本能得到的天然孳息,就這樣
變為乙的了?感覺不是讓乙有請求權比較恰當?想請問這個法律是否仍有其他目的?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8-03 19:57:00
前陣子本版有討論過伐採權的文章,可以參考看看只是該案例是土地所有權人將地上林木的伐採權讓予甲後又讓乙伐採取得所有權(林木的所有權)而甲不得向乙主張有該林木的所有權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8-08-03 20:15:00
你問題的甲跟乙似乎搞混了..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8-08-03 21:37:00
一樓記得是哪篇文嗎?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18-08-03 21:41:00
這題其實是在討論孳息收取權人的問題等等 你甲乙是不是搞錯啊我一開始搞錯了 跟孳息收取權人無關債權是相對權 不具對外公示性 故效力僅及於受債之關係拘束的相對人之間正因其不具公示外觀 故對不知有收取權存在之第三人其應填補的損害就是其侵害所有權人對物之使用收益之權利184第一項前段之權利通說認為不包含「債權」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8-08-04 21:46:00
第三人賠物主 然後承租人找物主拿因為物主可以查 債權難查 第三人哪知道有哪些債權呢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8-08-04 21:52:00
那物主嫌麻煩不想告那個第三人呢? 承租人怎麼得補償?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18-08-07 11:47:00
應該是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把承租人會取得代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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