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 下班遭後車撞骨折
開始住院
3/23 公司開始請假(無法工作)
3/28 出院&回家休養(醫院診斷證明有寫需在家療養6個月)
7/2 上班
繳交勞保傷病給付申請單
勾選"職業傷害"&上下班事故證明書
註明是3/23~6/29連續無法工作,未取得薪資
附上申請單連結 https://tinyurl.com/yc9hyb8p
昨天刷存摺本子
發現勞保局入了一筆錢(公文還未收到)
金額經過我計算如下
投保薪資級距金額/30*70%*3
這個3剛好是我"無法工作第4天起到出院"的天數
我的疑問如下
1. 請問這樣是否為公傷?
我看到金額後詢問公司的人資
人資說傷病金額給付金額應該是3/23~6/29才對
如果是只給付住院期間
可能未判定公傷
但金額也是應該是"投保薪資/30*50%*3"啊
我和人資都覺得很矛盾
2. 申請表第3頁(https://tinyurl.com/yc9hyb8p)
對於職業傷病給付要件中有特別註明
"在家療養期間不予給付"
是不是因為這一條
所以只核發"投保薪資*70%*3"?
那這樣這3個月的薪資就等於拿不到嗎?
還是說要和公司確認?(公司目前說要等公文來)
3. 另外文中的投保薪資
是指全薪實際金額嗎?
還是勞保級距金額?
因為我上面算的錢是用勞保級距金額算的
因為快要開調解會了
本來以為是公傷
薪水損失本來不想計較
但結果最後勞保局卻只核發幾千元而已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