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我在之前的公司做了18天即離職
但在離職前有告知上司
上司也同意
離職證明書都拿到
也都交接好了
但之前簽的聘僱同意書上寫:
1、本試用條款不適用勞動基準法關於預告期間以及資遣費等規定
2、離職時除有勞基法14條規定外,應於離職日前一個月以上提出離職申請表,
任職未滿一個月以所受領薪資為違約金上限
所以公司寄民事調解聲請狀給我
要我賠償這段期間的薪水
但提離職時
上司已經同意
交接也都完成
重點是我根本做不到一個月
他還要我這段期間做的薪水
那是表示我那段期間都做白工的意思嗎?
請問他這樣是合法的嗎?
告得成嗎?
收到的時間真的很驚嚇又傻眼 Q______Q
現在賺錢怎麼這麼可怕
居然試用期內離職還要被雇主告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