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想請問版上的大大,狀況是這樣的:
我們家是1F+B1。
地下室有一間房間的頭上剛好是車道,目前拿來當倉庫用。
之前其實就知道漏水,但想說不太嚴重就自己請師傅補一補。
但沒想到花了6W就是...
最近我們發現這間漏水的更嚴重了,導致裡面放的東西也受潮了。
請了另外一為師傅來看,師傅則說要從車道上面修補才行。
所以我們就聯絡管委會的主委,但討論很多次他都拒絕幫我們維修。
因為他覺得那是我們家自己的問題。
小弟我查了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想請問我引用第10條的規定是不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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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
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
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
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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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擅長在ptt發言,如果有甚麼不妥請各位多包涵,感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