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0條規定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我哥哥今年4月出車禍,車禍造成門牙斷裂(以拔除)、泌尿系統異常導致頻尿,
右手肩膀受傷,出力會疼痛。
想請問這樣有符合重傷的定義嗎
還有是在檢察關問的時候我們就要要求以過失傷害致重傷的罪名起訴對方,還是檢察官會
衡量這是否需要以過失傷害致重傷的罪名起訴對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