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罰單 債務 動產產權問題

作者: ghghccc (林老貝)   2018-06-10 00:08:19
由於小弟沒吉過人,想問問我的主張有沒有問題
事情情過:
103年,A想買摩托車(A車),但因A當時未成年,所以A車車主姓名寫我的名字,而買A車的
費用,我有出兩萬元頭期款,剩餘由A付清,但103年至105年期間,A時常有罰單、燃料稅
、強制險...等新的債務出現,包含頭期款一共積欠我三萬多元。
105年時A把A車拿去跟B以A車換B車的方式交換騎車(未過戶)。
105至107年,這段時間是B在使用A車,且這段時間B也是時常有罰單、燃料稅、強制險...
等新的債務出現,B一樣也遲遲不還我錢,欠了五千多元。
現在A積欠3萬多元遲遲不肯還錢。
而B表示他缺錢,除非把A車過戶,不然B沒能力清掉他對我的五千多元債務。
主張:
當初考量A有用車需求,所以替A買車,不過在A還清債務前,我是以借車的名義借A車給A
使用,所以當A無法還清債務時,既使A已經跟B交換AB兩車(未過戶),我仍有權沒收A車,
不須理會AB兩人,同時要求他們還清他們在使用A車所欠下的五千多元與三萬多元債務,
待AB兩人都還清債務後方能拿回A車。
我的主張OK嗎?有那些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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