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最近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主管同意收下後便請人資單位遞上幾份資料要我填寫,包含
交接紀錄單與切結書,其中關於切結書的部分,我看了看覺得有些困惑,想請教擁有法律
專才的板友...
以下是切結書內容:
立切結書人OOO於離職時,並未將公司所屬之財產設備、圖資、智慧財產及公司專案所產
製之成果資料拷貝、燒錄攜出或使用,後續如經查證屬實有上項行為產生,除願受法律制
裁外,並願賠償公司所受之一切損失。
此致OOOOOOOOO公司
立切結書人簽名
離職後住址
電話
————————
以上
因我的職務性質為規劃顧問類專案制,常常需出差開會,免不了將資料存於隨身碟外帶,
也常需要加班,有時因需照顧家裡只好將工作帶回家熬夜完成...
因此才會對切結書內容存疑,覺得若是簽署,萬一公司追究這事可大可小啊!是否合理有
必要簽署?
畢竟在到職時曾被公司外派半年(原本說此次外派不用一個月)之久才回歸公司,回到公司
後,人資單位又遞上僱用契約書,內容是試用期為四個月,希望我簽署,因契約其中一條
:年資假折合入薪資,年資不予累計。
這條我覺得很不公平,加起來不就有十個月不計入年資,影響自身權益,所以因為這事與
主管曾有爭執,也造成主管對我的態度丕變。
我自己確定離職後會有很長一段時間不會工作,專職做主婦,就算以後三個小孩大了,也
不再會從事規劃顧問類之職務。
有了前次僱用契約書事件的前車之鑑,而現在要離職了,關於此份切結書的內容謹慎審視
,所以才想請教:
1、離職日生效時,我並不會將資料攜出,所有資料僅於在職時工作所用,契約書相關字
眼如何認定?
2、公司自然想保護營業秘密,有關離職後競業禁止部分與切結書內容不同,其具備法律
效力嗎?
還是切結書根本就是在簽自己心安的?
謝謝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