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法188條審酌被害人經濟狀況

作者: qazsd ( )   2018-05-18 11:21:15
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請教各位,
從字面上的解釋似乎是指即使被害人敗訴了,被害人依然可依照經濟狀況請求
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5-18 12:36:00
這是你嘛?? 有必要換帳號再發問嘛?? 發問不先搜一下嘛?#1QwoXJ_R另外,告贏才有所為被害告輸何來被害可言??
作者: justin7587 (無無)   2018-05-20 11:38:00
法官可依職權採 衡平原則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