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樓下因嫌我家小孩太吵,多次報警,警方來都只是了解情形便離開
後來樓下就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來告我,法條如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6千元
以下罰鍰。」
家中幼兒的確會製造些生活上的噪音,但他們都九點就睡覺了
先不論噪音出現的時間
樓下的屋主竟找了她們家樓下以及她們家對面的屋主對我以社會秩序維護法提告
問題是 假設我住10樓 小孩腳步聲怎麼可能去吵到8樓 也不可能去吵到 我對面的樓下
就這個法的內容有提到 公眾
但這事件似乎是我和樓下的糾紛
我做完筆錄 警方也跟我說 另2戶也沒提到我有吵到他們
針對樓下屋主的亂告 不知是否可以以這兩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中67條第三款 及第四款
來反告呢?
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四、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其實我也不是很愛告來告去
但 我已盡量避免打擾樓下 9點前上床 回家後利用社區公設玩耍
不過警察不定時來拜訪 我也常去警局做筆錄 實在很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