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租屋 產權問題

作者: bearfat (@)   2018-04-06 23:11:01
房子購買時, A先生與B小姐(外國人)為夫妻
用B小姐的名字作為登記
近期離婚,但房子因"合宜住宅規定"導致不能過戶,故房屋所有權是B小姐
但離婚協議書上書寫
"兩造雙方合購之不動產房地部份,A先生以50萬向B小姐購買,並於三年內將價金給付完畢
,且B小姐必須於x年(規定)後將合購之不動產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A先生"
A先生有當初的申請資料正本
要與A先生簽訂租賃契約
請問契約上的出租人應該填A先生還是B小姐
若是B小姐,A先生無法提供授權書(因為離婚與在外國)
這份契約應該如何自保?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8-04-06 23:23:00
一、按負擔行為不以行為人對標的物具有處分權為生效要件。二、查本件之租賃契約為負擔行為,又出租人A先生雖非出租標的物之形式上所有權人,但並不影響租賃契約之生效。三、故A先生為出租人即可。但一般而言,以所有權人為出租人的話,對承租人較有保障就是了。 至於A先生目前僅有該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而非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因為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意旨,依法律行為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也就是說,A先生目前僅得對B小姐,依離婚協議書,等x年屆滿時,請求移轉該不動產登記予A先生之債權,而非取得該不動產之物權。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要件有二:一、請求人為所有權人。二、被請求之對象無權占有所有物。B小姐是所有權人,除非你是無權占有所有物,才能行使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你想基於占有連鎖主張有權占有的話,必須符合下列三要件:一、中間人(A)對所有人(B)必須有合法之占有權源。二、第三人須中間人基於一定法律關係(租賃契約),取得占有之權利。三、須中間人(A)得將其直接占有移轉於第三人。你要確定第一點及第三點沒問題的話,你才是有權占有。這樣子將來B小姐要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時,你才能抗辯。
作者: KHlawtel (法律事務所)   2018-04-07 00:06:00
如果還沒簽離婚協議,剩餘財產分配可能可以破五年禁止轉讓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8-04-07 00:06:00
如果A是基於離婚協議書中之買賣契約之約定而已點交的話,A是有權占有的。這樣子第一點理論上是沒問題,而第三點的話,除非是另有約定不允許出租給第三人,否則應該也沒問題。問題是A要怎麼證明他是有權占有的?文中之離婚協議書並沒有提到B已經將該屋交付給A了。 總之,你覺得有問題的話,就不要租了。
作者: bearfat (@)   2018-04-07 00:17:00
感謝taoist9999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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