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有位撞到路口車 駕駛肇事逃逸
我擋車追到另一個路口 叫他停車並跟他說明 撞到車了還跑
當然他宣稱不知道 認為我在亂講
於是叫他回現場看痕跡 明顯的傷痕
雙方立刻報案
他說這不算駕肇事逃逸
當然啦 無人受傷 不符合肇事逃逸罪
道管條例第62條的「肇事逃逸」與《刑法》「肇事逃逸罪」不同之處在於,道管條例的肇
事逃逸,不須要有死、傷結果發生。縱使無人死傷,只是車體摩擦或毀損
但依《道管條例》第62條規定,行為人仍有義務要留在現場並為適當處置,否則將有罰鍰
、吊扣駕照的行政處罰。
這案件只能用《道管條例》第62條規定,
所以 即使撞傷人 跑一兩個路口
只要被人找回來並且同時報案 都不算肇逃嘛?
是不是宣稱不知道就好了??
誠心發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