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作者: albert1203 (亞伯特)   2017-12-25 13:13:09
由於諸多原因,名下的房子將要分給另一個親戚,變成兩人共同持有。
想請問一下,是否可以找律師或代書,寫份協議書去公證之類的。
讓我們以下的主張可以具備法律效益?
1、房屋的使用權完全由 A 個人終身使用,B 及其子女家屬不得入住及干涉。
2、A 過世後不得另立任何《契約》或《遺囑》,應將其名下該房產的1/2產權,
無條件過戶給 B 或其子女家屬。
3、若 B 過世於 A 之先,其名下1/2產權,自然過戶於子女家屬繼承。
惟其子女家屬,仍不得主張該房產的任何使用權及干涉 A 入住。
作者: kery1120 (小源)   2017-12-25 13:49:00
A或B如果把持分轉給第三人,你們之間的契約對第三人無拘束力
作者: albert1203 (亞伯特)   2017-12-25 14:02:00
看來設定信託是個方法...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7-12-25 16:48:00
契約不得違反強行規定及公序良俗。並且債權為對特定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債權人原則上僅能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不得向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請求給付。建議弄個使用借貸契約就好了,這樣子最單純。限制他人的契約自由及遺囑自由,這根本就違反公序良俗了。我看連公證人這關都過不了,不然你打電話先問問。還有如同一樓說的那樣子,除非又搞一些有的沒有的方法,否則基於債權相對性原則,根本對第三人沒拘束力。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12-25 17:14:00
沒用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7-12-26 12:43:00
這很簡單,就立個契約,A放棄繼承,然後B把房子用一塊錢租給A99年,不得轉租這樣不就好了。或是使用借貸也行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7-12-26 17:47:00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民法第449條第1項)。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2項意旨參照),因此生前拋棄繼承違反強行規定,依民法第71條前段規定為無效。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