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大家薪資算法
我的薪水月薪18000,但上個月只做到11/15(共10.5天)。
上班時間是早上7:30-17:30。
今天領到薪資共6478(有扣勞健保,不知多少),沒有明細條。
會計算法似乎是18000/30=600
我的疑問是:
我當月份未做足一個月,公司有分時薪制120跟月薪制18000,我是月薪制。
既然公司用18000除以整個月份30天。
那麼我做到11/15號,這中間有經過兩個週休二日,也就是四天假日,法律上有規定這四
天假日是不該支薪嗎?那為何要除以30天?
這樣是不是很不合理呢?
我該怎麼用法條討回我應有的薪資呢?
懇求大家不吝給予協助,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