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土地公同共有買賣

作者: enbella (萃)   2017-11-26 01:22:26
各位好 小弟家最近遇到一個讓所有家人很不開心的問題 煩請各位先進提供意見
小弟阿嬤(甲)因為繼承了阿公遺產有一筆在的公同共有之土地與其他阿公兄弟(乙丙丁)共

日前乙丙丁委託乙之子戊與仲介簽訂土地買賣契約 因甲不願意賣
因此仲介以土地法34-1賣出寄存證信函通知優先購買權的問題
甲不願意購買當然會賣出(這個我家都無異議)但存證信函上寫到若不買土地賣出之價金會
扣除必要之費用提存於法院(這個也無異議)
但後面必要之費用裡面提到有仲介服務費部分
阿嬤與我們討論結果我們都認為既沒有委託買賣當然沒有契約
仲介服務費怎麼會也要我們這邊分攤
應該是要由委託人乙丙丁負擔?
後來小弟代表回去澎湖跟仲介詢問
仲介回答需要支付因為土地法34-1有規定同一條件因此我們也需要支付(有該當詐欺?)
我看了很多遍34-1只有規定優先購買權的同ㄧ價格優先承購的問題而已並沒有所謂的同一
條件更沒有明文規定到仲介服務費
所以我也告知他配合的代書因為我們沒有原因要支付不可以擅自扣除仲介費不然可能會有
侵占的問題
仲介口氣也很不好的說你們要告就去告 仲介費他是一定會扣的...
這兩天也收到地院提存通知書裡面內容的金額當然也扣掉了仲介費
後來回高雄我看到內政部有函釋針對不動產管理條例第19條的解釋(如圖一)如果無委託關
係自無政府服務報酬的業務 但我很怕這只是針對無因管理的解釋而已
而我現在最困擾的問題就是
1.這樣的話我們沒簽委託書的一方需要支仲介服務費的部分嗎?
2.阿嬤很關心如果要告會贏嗎?因為怕對方要我們付他的交通費啊哩哩摳摳的
3.若告對方不當得利被告是仲介還是仲介所屬公司?
4.因為仲介口氣真的很糟糕如果想加告詐侵占會成立嗎?(雖然這個刑事的很麻煩感覺也要
請律師)
5.我們認為仲介領取服務費是合理的但就是對象不應該由我們應該是只有乙丙丁這個想法
不知道對不對?爬一些相同案例居然有兩方說法搞得我們好亂...
麻煩各位了.....
https://i.imgur.com/xPq3Pxt.jpg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7-11-26 01:58:00
所謂債之關係相對性原則,係指債權人僅能向債務人請求給付,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得向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請求給付。原PO文末的函釋其實就是上述債之關係相對性原則的應用罷了。 仲介費總共是多少錢?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是乙丙丁與仲介簽署的,不動產銷售之後,仲介費之債權人(仲介)僅能向債務人(乙丙丁)請求給付,而不得向債務人(乙丙丁)以外之第三人(甲)請求給付。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11-26 06:14:00
地政局檢舉就知道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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