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車禍造成通勤時間延長能否要求賠償?

作者: inferno0301 (╭∩╮(◥ ◤﹏◥ ◤≠)   2017-11-15 15:55:43
今年8月車子被一個屁孩邊看手機邊騎車撞到車屁股,車子進廠維修時,原本開車上下班只要80分鐘來回,變成要搭乘火車240分鐘來回上下班,這種上下班通勤時間的延長能否請求賠償?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7-11-15 16:06:00
改坐計程車再請求
作者: yesohya   2017-11-15 16:12:00
你可以搭計程車請求車資
作者: wallachia   2017-11-15 16:37:00
改搭計程車,路線不變,跟司機要收據。
作者: yesohya   2017-11-15 17:50:00
如果你問 已經過了怎麼辦答案是 遇到事情就該先問 不是要別人解決妳捅的樓子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7-11-15 17:52:00
已經過了還是能請求火車費用啦,前提是票根有留著
作者: yesohya   2017-11-15 18:33:00
她要時間費啊 @@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11-15 19:40:00
民事庭比較能夠接受"計程車收據"抽象的時間素不能求償的....就像男女感情一樣....而且,要是照您的論點,若您搭計程車上下班請求車資時,對方是不是可以反過來請求"司機費"??? ^_^因為 本來是你開車,你要扛車禍的風險跟開車的疲憊現在 "不用了",那你是不是另外一種的不當得利??除非你主張 "你把計程車司機趕到後座,你開去上班"藉以反駁對方訴求.....
作者: yesohya   2017-11-15 20:09:00
舒馬克表示:妳技術太差趕不上飛機去坐後座我來開 XD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7-11-15 22:10:00
如果可以,以後假設有人不小心擦撞到郭董的座車,按照郭董的年收資產計算,作筆錄一小時,你覺得要賠多少呢?
作者: ATLAS17 (穆烺)   2017-11-15 22:26:00
我記得好像寫過相關的考題欸,似乎是不能請求的樣子,跟對方的預見可能性有關,回家查查再回你查到了,書是這樣寫的。民法216條可請求之範圍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你的車毀損的部分是所受損害,這是可以請求的,但是至於你的“所失利益”,依民法216條第二項規定,必須是“依已定之計畫、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而你為了上班而承租計程車所支出的費用,不屬於本條項所稱之“可得預期的利益”,因此不在可請求賠償的範圍內不過這是書上寫的解法,實務上有沒有其他可以解套的方法或是有其他適用方式,可能就要請實務界的先進們為您解答。不好意思~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7-11-15 23:17:00
樓上,不是這樣的。
作者: yesohya   2017-11-15 23:33:00
哪個人上班不是"夾怳w定之計畫" = =" 依已定之計畫 " = =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7-11-16 00:32:00
"支出費用" 當然不會解釋成"所失利益"啊......
作者: wallachia   2017-11-16 17:32:00
到維修結束,這段時間為代步工具費用。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7-11-16 18:01:00
時間費沒救 他可以搭計程車自己選擇搭火車 自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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