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未婚懷孕,跟生父在孕期中就分手了,之後孩子出生生父付過2~5次的費用,之後就
沒有再聯繫過了,懷孕中我跟生父的簡訊對話中都有提到孩子是他的,但生父並沒有做任
何認養或收養的動作,也沒有做過親子鑑定等等,所以孩子生父欄是空白的。
問題如下:
問題ㄧ:如果我要結婚,結婚對象要收養孩子,需要經過生父同意嗎?
詢問過是需要的,但疑問的是,法律上,孩子並沒有生父這個人啊,因為生父也沒有辦法
證明孩子是他的,除非做親子鑑定,但現在就是完全都沒有,那麼又為何需要一個陌生人
同意呢?
問題二:假若收養成功,生父之後有辦法再要求做親子鑑定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