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我住在台北,去年五月在PTT請代買遭到詐騙一萬多元,向警方報案
因為人頭帳戶在高雄,警方後來將案子轉給高雄小港分局
今年1月接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起訴處刑書,並說明只抓到詐騙集團人頭帳戶(也在高雄)
當然,人頭帳戶(被告)辯稱自己的存摺跟密碼都不見了
歷經漫長的等待後,今年五月左右刑事判決出爐,被告判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後來被告放棄上訴,因此刑事已定讞
在刑事判決出來前,我有聲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庭裁判一併說明將此訴訟轉給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開始一連串恐怖旅程。
事發經過:
因為是小額案件,簡易庭先發出調解通知書,通知今年8月1日進行調解
上面註明「小額事件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聲請命即為訴訟
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就是這句話讓我覺得應該要到場
詢問其他律師意見,律師也覺得雖然被告有可能不到,但我應該要去
因為不去的話很有可能法院依職權進行一造辯論,增加我敗訴機率。
所以我請了假、買了台北高雄來回高鐵票去和解,去了才發現根本聯絡不到被告。
可是來都來了,我想要向法院主張我的權益,也就是聲請訴訟進行一造辯論
但法院人員直接打槍,說沒人這樣做的
簡易庭也沒法官,調解不成就直接進入民事程序了,乖乖回去等法院通知吧。
我心想,這樣的調解庭根本對出席者完全不公平,畢竟不出席的人沒有任何懲罰
又可以等進入民事程序再為自己辯駁,出不出席根本沒差,不出席還省時間跟力氣。
我不滿的詢問簡易庭書記官,她說法官也會裁量,如果認為事實明確
不需要開庭也會直接判決,同時安慰我乖乖回去等通知,說不定就直接拿到判決書囉
另外書記官也說我可以寫書狀給法院,跟法官說明清楚我的處境
(花高鐵錢出席調解結果被告沒來,再花一筆錢出庭或請律師明顯不符合我的利益)
我就抱著這樣的期待回了台北,結果就在今天接到了開庭通知書,請容我說聲E04
這件事情到現在,所有情況都讓我徹底對司法失望
因此,除了來問問題以外
希望藉這篇文章告訴大家台灣之所以會是詐騙天堂,法律絕對是幫兇之一
受害者因為法律程序繁瑣,有時又曠日廢時且不符成本,往往就這樣放棄了民事訴訟
對被告而言,只要不怕背前科,坐三個月的牢就可以躲過一切責任,爽賺一筆。
問題:
一、請問我是否可以撰寫書狀向法官說明請求基礎以及不出庭的原因?
就算我去了也是講一樣的事情,是否會被法官採納?抑或是全盤否定成為一造辯論?
二、我是否可以依據當時事發地點在台北(我在台北家中被騙)
向法院聲請轉移訴訟至台北呢?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