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法838

作者: blue999 (FLY)   2017-09-21 02:35:59
民法838第三項: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想請教一下各位先進 這條的解釋
如果拆開來看應是
1.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
2.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設定其他權利
作者: yufat (barca)   2017-09-21 03:22:00
拆解錯誤。物權條文要懂幾乎都要看修法理由。修法理由第三點有講。土地+建築物、土地+工作物,不能分開讓與,或分開設定權利,以發揮經濟作用。暈 土地應為地上權才對
作者: blue999 (FLY)   2017-09-21 05:19:00
我拆的就是你說的那樣阿@@ 我是問不得分離而為設定其他權利 所以=不能分開設定權利? 意思是土地和建築物 要同時設定相同的定限物權意思?還是同時設定不同定限物權也可以@@?我不太了解這句意思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09-21 09:21:00
個人認為....兩位應該都錯了是 "地上權" 與 "建築物" 兩者 "不可分離讓與"建築物是實體 地上權是權利,透過登記而形成所以,當事人 不能把 地上權 跟 建物 分開來賣錢有地上權,但地上不一定有建物存在有建物存在,不一定必然存有地上權然當兩者共同屬一時,所有人"就"不可以把兩者分開來賣個人認知大概就是這樣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7-09-21 15:00:00
地上權人與建築物或工作物所有權人為同一人時,須同時處分或讓與兩種物權。例如:同時設定抵押權。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09-21 15:24:00
不就講了嗎~~~有地上權時,地上不一定蓋有建物換言之,此時該地上權就可以轉讓給他人可是,當建物已經蓋起來,此時地上權就不能再任意轉移你要轉移地上權,就要連同地上的建物一起轉讓同樣的,你要轉移建物,就要連地上權跟著一起轉移該受讓者地上權可以"抵押",抵押登記時, 要 "連建物一起抵押"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7-09-21 18:27:00
土地的地上權跟建物的所有權,同時作為抵押權擔保標的物,實務上的作法就是寫在同一張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設定為物權行為,是狹義的處分行為。民法第66條要旨:土地是物,建物也是物。你看地政事務所,有土地所有權狀及建物所有權狀用來分別表彰土地所有權人之所有權及建物所有權人之所有權。他項權利證明書則為表彰他項權利人之他項權利。土地之地上權與建物之所有權,是不同的物權。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9-21 19:50:00
地上權與建築物不得分離,設定其他權利,指單獨對地上權設定權利質權,或單獨對建築物設定抵押權。如果一個讓與或設定權利行為,將會影響建築物存續之權利均屬之凡拍賣將使建築物及基地利用權利歸屬不同人,解釋上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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