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法第416條撤銷贈與及未盡扶養義務

作者: e12348872 (吳)   2017-08-14 16:53:21
版上的前輩們大家好,小弟家裡最近遇到一些情況,想請教:
一、家族成員:
爺爺(已去世)、奶奶(有兩個兒子)、父親、叔叔、我
二、事情如下:
(一)我的爺爺(父親的父親)有一棟房子,在很久以前,我爺爺去世時,我奶奶(父親的母
親)成
為所有權人,又在民國94年底時將房子過戶給我父親(當時無協議附加任何負擔,應為
贈與契約),而在前年,我奶奶(67歲,有年金每個月2千元)搬回家裡住(戶籍登記在家裡)
,並向我父親要生活費,一直到今年,我父親都有不間斷的拿錢給他(小額面交),生病時
住院,我父親也負擔醫療費等開支。
(二)直到最近,我叔叔因不滿他未分到房地產,想要慫恿我奶奶向父親提告,我研究相關
的法條後發現,民法第416條
設有"未盡扶養義務"得撤銷贈與之例外規定,又依同法第1114條,父親負有扶養義務,
而第1117條規定,不以其無謀生能力為限,而僅不能維持生活即有受扶養權利。
(三)我奶奶經常亂花錢(從事高額消費或賭博),剛向我父親拿取生活費就立刻用完,然後
又再要,我父親為了控制他的消費,會適時的不給或少給他錢,奶奶就到處對外宣稱我父
親不養他。
三、問題如下:
(一)請問若我奶奶向父親要錢,我父親的適時的不給他錢,是否構成未盡扶養義務呢?
(二)民法第1119-1121定有扶養程度、及方法之相關規定,請問如果雙方未協議,且未有
召開親屬會議訂之,實務上法院會直接依相關舉證認定未盡扶養義務嗎?還是先確認扶養
義務之程度及方法後,命其履行,若不履行才構成未盡扶養義務呢?
(三)如何在能控制奶奶花費的情況下(適時的少給,但維持其生活),避免未盡扶養義務的
成立呢?
謝謝大家!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7-08-14 21:16:00
向奶奶要銀行帳戶,以後都用匯款或轉帳,保留匯款單及爸爸的存摺。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8-14 23:31:00
給他一張低額度的信用卡+附加自動加值悠遊卡或者用一樓的,或者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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