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證遺囑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

作者: circus (circus)   2017-07-12 13:58:53
當事人A的舅舅前些日子早逝
舅舅未婚也沒有子女
他在臨走前留下公證的遺囑將財產留給他最疼的姪子也就是當事人A
但是他高齡的父母親還健在 也是法定繼承人
請問這時候如果舅舅父母親上法院拿法定繼承部分
按照民法就是當事人A二分之一
舅舅父母親二分之一
不知道這樣的理解有沒有錯?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07-12 14:49:00
所以,除了白髮人送黑髮人,白髮人還要違反黑髮人的遺志去依法搶奪黑髮人的遺贈?? ^_^另外的部分,就是白髮人不搶,換兄弟姊妹見血啃咬?? ^_^姪子是當事人姊妹的子女吧,子女要是看到自己母親如此不知心中作何感想?繼承順位先的不作為但不放棄,不代表次順位可以往前奪取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7-07-12 21:55:00
一、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民法第1223條第2款)。二、民法第1138條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沒有拋棄繼承,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姐妹是沒有繼承權的。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07-13 02:25:00
原PO後面應該是指舅舅父母親百年之後,兄弟姊妹可否發動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7-07-13 18:28:00
扣減權之性質為物權之形成權,為財產權的一種,非一身專屬權,得為繼承之標的,因此特留分權利人之繼承人亦得行使扣減權(學者林秀雄的看法)。但實務判決傾向扣減權為一身專屬權。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7-13 22:59:00
這個怎能繼承,如果接連死亡都在除斥期間內,繼承連鎖嗎XD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7-07-14 23:58:00
除斥期間並無中斷的問題。林秀雄及台大三人的教科書見解都是認為扣減權並非一身專屬權,是可以作為繼承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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