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在開檢查庭時被被告亂罵

作者: GAMOVA (4號位超手)   2016-11-09 19:50:31
對方用粗話問候
外加罵騙子
這樣可以事後遞訴狀到地檢署再告妨礙名譽嗎
先謝謝回答了
作者: Lailungsheng (原來我是蕭遠山...)   2016-11-09 20:05:00
證據?當場沒找警察?
作者: GAMOVA (4號位超手)   2016-11-09 20:16:00
在庭上有錄音
作者: Lailungsheng (原來我是蕭遠山...)   2016-11-09 20:17:00
……為何不直接告?哪裡有問題?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1-09 21:06:00
粗話如果是三字經之類的,就公然侮辱(檢+書記工達三人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1-09 21:18:00
偵察庭基本上為不公開,是否符合公然要件恐怕有問題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6-11-09 22:15:00
還有法警在
作者: jaannddyy (詹敵)   2016-11-09 22:16:00
偵查不公開
作者: bear58 (小黃犬)   2016-11-09 22:47:00
得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知悉,跟偵查不公開沒關係吧?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1-09 23:00:00
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但並沒有說一定要多少人,而是以該情境得否合於「公然」這樣的性質偵察庭雖然有法警、書記官與檢察官在,但其整體程序受到偵察不公開的拘束,其中的資訊與內容不能也不應隨意洩漏,相關人員也有保密義務...是否為公然是可以爭執的。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1-09 23:26:00
老實說,我覺得跟公不公開沒有關係原因很簡單,你在檢察庭上罵檢察官就知道
作者: jaannddyy (詹敵)   2016-11-09 23:27:00
偵查庭就好像警察約談你一樣,我不認為是公然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1-09 23:28:00
另外,如果不公開就不構成公然侮辱,那公司營業秘密會議老闆可以罵你三字經嗎?很多事情都不公開,但還是公然
作者: jaannddyy (詹敵)   2016-11-09 23:28:00
誰會沒事罵與起訴關的人,這例子舉的很差
作者: jaannddyy (詹敵)   2016-11-09 23:29:00
當然不行啊 但與罪責成立是兩回事好嗎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1-09 23:32:00
不過確實不少判決認為偵查庭會不構成公然侮辱但如果具體指摘,又有機會可以成利妨礙名譽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1-09 23:45:00
樓上到底在說什麼?妨害名譽是罪章名稱,底下就兩種犯罪類型:公然侮辱罪跟誹謗罪,前者要公然,後者要有散布意圖,基本上都是以被害人名譽有可能在多數人情況下受到損害為要件。至於你舉例的公司內會議(或現在比較流行的LINE群組)即使不對外公開,仍然有相當數量的人在內,故實務解釋上認為還是有成立公然侮辱罪的可能性。 但相對於會議,偵察庭的參與人數顯然較少,且負有保密義務,偵察庭內的狀況也不大可能外流,才會說偵察庭內的行為是否公然可以討論。至於你說一堆人罵檢察官有罪,那有可能是成立妨害公務罪或是侮辱公署罪,要件又不一樣...。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6-11-10 00:00:00
偵查庭基於偵查不公開,不該當公然要件,許多實務判決皆有此看法。不過公然侮辱本身就欠缺刑罰的必要性,但這是另話。可以說,公然侮辱就是一門運氣和技術交織而成的談話藝術。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6-11-10 07:03:00
偵查庭的內容真的不能與家人朋友討論嗎?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1-10 11:13:00
*我知道實務多數見解,不就寫在上面了不能有自己見解嗎XD,難道法匠?看對法益侵害認知範圍公然侮辱的可罰性確實也是可以探討的,說話真的是藝術QQ然後原PO要破解實務見解也很簡單,你只要出偵查庭你就在錄音狀況下,問對方:你剛剛說啥麼,沒聽清楚會罵人的,通常會重複一次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1-10 11:24:00
實務見解就代表是實務最常採取/接受的標準。要以少數說甚至兄弟獨創之見解來回答實際訴訟問題或說服他人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1-10 11:26:00
九品芝麻官?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1-10 11:26:00
,起碼要提出足夠的理由,而不是連法律架構都說錯。偵查庭是否為公然/公開這跟法益侵害無關,而是對客觀構成要件的解釋,實務見解就是認為偵查不公開,偵查庭的環境並非公然,你叫對方再重複個十次,也不該當客觀要件。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1-10 12:43:00
「出偵查庭」XD看懂就看懂,看不懂我也沒辦法,如果真的要談實務,也很多判決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1-10 17:41:00
人家問偵查庭中。 出偵查庭叫人再說一次,極有可能會變成當事人同意或是欠缺侮辱之故意...。拿得出判決還請指教。
作者: T50 (打不贏二二)   2016-11-11 00:13:00
門忘記關的話,可以試試
作者: wallachia   2016-11-11 18:46:00
不是三人就達成公然侮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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