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第168條偽證罪並沒有未遂的相關規定呢?
沒有過失的規定我是知道,因為的確有可能在過失中出現假的證詞
可能連作證的人自己都不知道自己作了偽證
可能因此沒有過失偽證的問題
那為何會沒有偽證未遂?
依立法者的想法
或許是只要故意講了假話就是偽證既遂,並不因偽證被識破而未遂對吧?
但有沒有想過另一個情形
偽證者主觀想要做偽證,卻因為誤打誤撞,事實發生變更,或是雙重錯誤反而變正確
使他的偽證正好變事實
例如 看到小明殺人 但是會錯意以為是好友小華殺人 為了幫小華作偽證,故指控小明殺人
結論就變成,主觀犯意想要做偽證,但證詞結果反而是正確的
這是偽證未遂嗎?法律上有相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