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和我們家附近的鄰居正在打侵占國有地的官司
我家被告兩個人
一個是我奶奶(屋主,17弄15號)
另一位是我媽媽
房子是我爺爺他們約在民國50年左右買回來的。
本來是我奶奶和我大伯他們一家在住
後來我大伯離婚,他的子女三人通通搬出去
戶籍沒有遷走。
我媽媽86年左右搬到附近居住
並將戶籍遷到17弄15號。
之後大伯沒有工作,再加上奶奶年紀大
親戚拜託我媽就住進17弄15號,就近照顧我奶奶
也可以省房租
後來就發生土地是國家的那種侵占國有地的官司
我媽本來以為她只是「借住」,所以跟她沒有關係
但是因為她自己有獨立一戶,跟我奶奶分開,所以她的名字也被寫進被告
變成房子土地要我媽和我奶奶同時承擔賠償
請問這種情形,應該要怎麼辦呢?
我媽媽可否以「房客」的身份脫離被告?